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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特殊要求:
我国《广告法》规定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于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有关广告审查的规定
按《广告法》规定,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1.广告审查的范围
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必须审查的广告的范围只限于两个方面:一是特殊商品广告。
即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
因为这些特殊商品关系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对这些特殊商品广告进行发布前的审查,主要是为了使这些特殊商品宣传做到真实、合法,以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利益;二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
广告审查的对象是由文字、图形、文字和图形的组合以及一定语言所反映的广告内容。
特殊商品广告内容除应当符合《广告法》的一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广告法》规定的特殊要求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特殊商品广告的内容经广告审查机关批准后,广告主不得擅自更改。
2.广告审查机关
广告审查机关是指与特殊商品或服务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
广告审查是一项专业技术性强,对商品生产、销售环节熟悉程度较高的工作。
因此,《广告法》规定,特殊商品或服务的广告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这是符合实际情况的。
如依据我国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药品广告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医疗器械广告由省级以上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农药、兽药广告由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这些特殊商品或服务广告的审查工作,目的是加强对特殊广告的管理,规范特殊广告市场,保证特殊广告的发布质量。
3.广告审查的程序
广告审查的程序是指特殊商品或服务广告的审查程序。
《广告法》规定,广告主申请广告审查,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向广告审查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广告审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作出审查决定。
按照该规定,特殊商品或服务广告的审查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提出申请。
特殊商品或服务广告发布前,由广告主向广告审查机关提出审查申请。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广告主申请审查广告,应当提交有关广告主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等;还应提交有关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以及广告内容合法性等方面的证明、文件。
广告主不提交依法应当提交的证明、文件的,审查机关可以不予审查。
(2)审查。
广告审查机关在收到广告主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对特殊商品或服务广告进行审查。
(3)决定。
广告审查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特殊商品或服务广告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审查决定,即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广告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作出准予发布的决定,反之,作出不准发布广告的决定。
广告审查机关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后,要制作相应的审查决定文件,并通知广告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文件。
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
户外广告是利用露天场地或公共场所发布的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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