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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用先申请原则。
少数国家则采用先发明原则,即对先发明的申请人授予专利权。
3.优先权原则
这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所主张的重要原则。
是指申请人在巴黎公约成员国的一个国家提出正式专利申请后,在特定期限内又就同一发明创造向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申请人有权将第一次提出申请的申请日作为后来的申请日。
意义在于:申请人有权要求对其发明创造进行实质审查时,以第一次提出申请的日期作为判断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时间标准。
我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专利法》第29条规定,外国申请人可依照该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享受优先权;并规定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优选权期限为12个月,外观设计专利为6个月。
专利法在规定外国优先权的同时,还规定了本国优先权制度,即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体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受优先权。
这样规定,申请人可以在优先权期间内进一步完善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4.书面申请原则
即专利申请必须以书面的形式办理专利申请的各种手续。
这是因为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是一种无形的技术方案,其技术特征构成、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以及要求法律保护的内容和范围,都必须以书面文字才能进行详细、具体的描述,口头表达或实物显示均不能达到要求。
专利申请的受理
专利申请的受理,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接收专利申请人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并发给相应凭证的活动。
只有专利申请被专利行政部门正式受理了,专利权的授予才有可能。
根据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专利申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1)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无附图)和权利要求书的,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的。
(2)未使用中文的。
(3)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20条第1款规定的。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20条第1款规定:“各类申请文件应当打字或者印刷,字迹成黑色,整齐清晰,并不得涂改。
附图应当用制图工具和黑色墨水绘制,线条应当均匀清晰,并不得涂改。”
(4)请求书中缺少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的。
(5)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18条或者第19条第1款的规定的,即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我国申请专利,没有依照其所属国同我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办理;前述单位或个人在我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没有委托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6)专利申请类别(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的。
依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必须包括附图)和权利要求书,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请求书和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后,应当明确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并通知申请人。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起为申请日。
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上的日期为申请日。
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专利人的权利
(1)独占权。
专利权人有自己制造、使用和销售专利产品,或者使用专利方法的权利。
他人未经专利权人同意,不得支配其专利。
(2)转让权。
专利权人有将自己的专利转让给他人的权利。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转让专利权,必须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中国单位或个人向外国转让专利权,须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
当事人须订立书面合同,并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报才发生法律效力。
(3)许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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