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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知识产权法有关知识(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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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原工作人员,不是为执行本单位任务,未利用本单位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非职务发明创造一般是在本职工作时间以外完成的。

依据我国专利法规定,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申请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压制非职务发明创造。

(3)共同发明人、设计人。

共同发明创造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共同完成的发明创造。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完成该项发明创造,对共同发明或设计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称为共同发明人或共同设计人。

共同发明创造分为协作共同发明创造和委托共同发明创造两种,双方除另有协议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共同完成的单位;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申请的单位所有或者持有。

非职务共同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申请被批准后的专利权,归共同发明人或共同设计人。

(4)合法受让人。

依照我国《专利法》第10条规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专利申请权转让后,受让人就受让的发明创造有权申请并获得专利权,成为专利权主体。

专利权转让后,原专利权人丧失专利权人资格,受让人成为新的专利权人。

由于合法受让人不是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因而,合法受让人在申请专利时,必须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有权就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同时,在申请专利的说明书上注明发明人、设计人的姓名。

(5)外国的个人或单位。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

据此,外国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也可以向中国申请专利,成为我国专利权的主体。

不过,他们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时,应当委托国务院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2.专利权的客体

专利权客体是指专利法保护的对象,即依法可以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

按我国《专利法》第2条的规定,专利法所保护的对象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与此相适应,我国法律所保护的专利也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三种。

专利法的特点及适用范围

1.专利法的特点

专利法是调整在确认和保护发明创造的专有权以及在利用该专有权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专利法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1)专利法是国内法。

各国的专利法都只能在本国地域内有效,专利法的效力受到国家领土的限制。

因而,申请人无论是哪国人,也不论住在哪里,只要在某一国家申请专利,那么该国的专利法就对该专利适用。

(2)专利法是特别法。

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是,在特别法中有规定时,优先适用特别法,在特别法中没有规定时,通常适用一般法。

因此,有关发明创造的归属和使用中的法律问题,首先应依照专利法的规定为解释,若超出专利法的规定时,再依据其他一般法来处理。

(3)专利法既是实体法又是程序法。

专利法不仅规定了专利权的产生、变更、消失和申请人、专利权人的权利义务等实体方面的内容,同时还规定了有关专利的申请、变更、批准和实施的手续、方式等程序方面的内容。

在我国,1984年3月12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自1985年4月1日起施行。

1992年9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

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并于2001年7月1日正式实施。

1985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1年6月15日国务院批准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这标志着我国保护发明创造的法律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对推动我国经济、科技体制的完善和促进科学技术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具有重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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