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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指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所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居于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中的第二层次,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两种养老保险在层次和功能上的不同,它们的联系主要体现在两种养老保险的政策和水平相互联系、密不可分。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由劳动保障部门管理,单位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应选择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机构经办。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资金筹集方式有现收现付制、部分积累制和完全积累制三种。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可由企业完全承担,也可由企业和员工双方共同承担,承担比例由劳资双方协议确定。
企业内部一般都设有由劳、资双方组成的董事会,负责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事宜。
什么是失业保险
1.失业保险的特性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
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
(1)普遍性。
它主要是为了保障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其覆盖范围包括劳动力队伍中的大部分成员。
因此,在确定适用范围时,参保单位应不分部门和行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其职工应不分用工形式,不分家居城镇、农村,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只要本人符合条件,都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2)强制性。
它是通过国家制定法律、法规来强制实施的。
按照规定,在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根据有关规定,不履行缴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互济性。
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社会筹集,由单位、个人和国家三方共同负担,缴费比例、缴费方式相对稳定,筹集的失业保险费,不分来源渠道,不分缴费单位的性质,全部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在统筹地区内统一调度使用以发挥互济功能。
2.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必须具备的条件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①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及本人履行缴费义务已满一年。
②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③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具备上述条件的失业人员应及时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经审核确认后,自办理登记之日起,按规定的数额和享受期限,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长短计算。
具体规定为: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保险条例》还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与再就业服务中心解除协议后,未实现再就业的,可申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什么是失业保险基金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基金由以下各项构成:
1.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2.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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