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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88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银行结算的报告》,我国目前适用的结算方式有:委托收款结算、汇兑结算、票据结算、信用卡等形式。
1.委托收款结算
委托收款结算是银行的一种传统结算方式,是收款单位向开户银行提供收款凭证,委托银行向付款单位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这种结算方式不限于计划合同交易,只要能提供委托收款的有关证明,银行就予以办理;付款单位延期付款,银行不承担扣款责任;不受结算金额起点限制。
它分为邮寄和电报划回两种。
付款期为三天,索回期为两天。
如果购货单位无款支付又不退还凭证的,则从发出通知的第三天起,处以委托收款万分之五但不低于5元的罚金,并暂停付款人委托银行向外办理结算业务,直到退还凭证为止。
因此,它适用于多种经济交易、劳务供应和其他应收款项的结算,具有灵活和简便的特点。
2.汇兑结算
汇兑结算是付款单位或个人委托银行将款项汇给外地收款单位或个人的结算方式。
它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
这是银行的传统业务。
适用于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
个人要在汇入行提取现金的,在汇款凭证大写金额后注“现金”
字样,在汇入行取款时要提交身份证,并盖章签字。
其手续简便,划拨迅速,使用广泛,适用于单位和个人之间的资金划拨、清理归欠和往来款项以及自提自运的商品交易等的结算。
3.票据结算
票据分为汇票、本票和支票。
推广使用票据结算是银行结算改革的方向。
票据结算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方式:
(1)银行汇票。
指汇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银行由银行签发给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
银行汇票应正确填写,一律记名,汇款金额起点为500元,付款期为1个月。
汇款人持银行汇票可以向填明的收款单位或个人办理结算。
收款人为个人的,也可以持转账的银行汇票经背书向兑付地的单位或个人办理结算。
在全国范围参加“全国联行往来”
的银行机构都可办理。
这种办法使用灵活,票随人到,兑付方便,凭票购货,钱货两清。
个人可以签发填写“现金”
字样的汇票,单位则不行。
收款人为个人的汇票可背书转让一次。
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应齐全、相符,一并使用,缺一不可。
(2)商业汇票。
指收款人或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背书人支付款项的票据,按其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汇票在同地或异地均可使用,但必须以商品交易为基础,适用于先货后款或延期付款。
它使商业信用从挂账信用变为票据化,经过承兑人承诺付款后,承兑人到期无条件支付。
承兑期限由交易双方商定,一般3~6个月,最长不超过9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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