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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照规定对开立、撤销账户严格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开户条件的,坚决不予开户。
(2)正确办理开户和销户,建立、健全开销户登记制度。
(3)建立账户管理档案。
(4)定期与存款人对账。
(5)及时向人民银行申报存款人开立和撤销账户的情况。
银行账户管理的基本原则
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银行账户管理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1.一个基本账户原则
即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能多头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存款人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实行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开户许可制度。
2.自愿选择原则
即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账户,银行也可以自愿选择存款人开立账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干预存款人、银行开立或使用账户。
3.存款保密原则
即银行必须依法为存款人保密,维护存款人资金的自主支配权。
除国家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监督项目外,银行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扣划存款人账户内存款。
不同存款形式账户的设置与开户条件
1.基本存款账户的设置与开户条件
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
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本账户办理。
(1)基本存款账户的当事人资格条件。
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第13条的规定,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企业法人;企业法人内部单独核算的单位;管理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财政部门;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县级(含)以上军队、武警单位;外国驻华机构;社会团体;单位附设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外地常设机构;私营企业、个体经济户、承包户和个人。
(2)基本存款账户开立所需的证明文件。
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中央或地方编制委员会、人事、民政等部门的批文;军队军以上、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单位对附设机构同意开户的证明;驻地有关部门对外地常设机构的批文;承包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个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3)基本存款账户开立的程序。
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规定的证件,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并凭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即可开立该账户。
2.一般存款账户的设置与开户条件
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借款转存、与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开立的账户。
存款人可以通过本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能办理现金支取。
(1)一般存款账户设置的条件和所需证明文件。
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第14条和第18条规定,下列情况的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并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取得借款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开立该账户,并须向开户银行出具借款合同或借款借据;与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可以申请开立该账户,并须向开户银行出具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同意其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开户的证明。
(2)一般存款账户设置的程序。
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后,即可开立该账户。
3.专用存款账户的设置与开户条件
专用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特定用途需要开立的账户。
(1)专用存款账户设置的条件和所需的证明文件。
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第16条和第20条规定,存款人对特定用途的资金,由存款人向开户银行出具相应证明即可开立该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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