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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符合法定人数的发起人按照公司法所规定的法定程序,通过向公众发行股票来筹集其全部注册资本,而且其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股东依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依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其中,股票可以在股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公司,又称“上市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特征是:
(1)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全部资本分成若干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数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并确定其权利的大小,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3)公司股份体现为股票形式。
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可在股票市场上发行和流通。
(4)公司具有较严密的内部组织机构。
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分别行使公司重大事项决策权、经营管理权和监督权。
公司的议事规则及办事程序均有明确规定。
组织机构较充分地体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
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合资公司,公司信用完全建立在资本的基础上。
它具有其他公司形式所不具备的优势,一是可以吸收社会上的闲散资金,融资能力强;二是股份可以自由流动,较大程度上分散了投资人的投资风险。
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根据《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依我国《公司法》规定,发起人至少应为5人,其中须有过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少于5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在公司存续期间,公司资本不得随意更改,如需增减,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3.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
(1)设立筹备。
发起人为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做的筹备工作主要包括:
①发起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设立公司的协议,草拟公司章程,制作设立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招股说明书等重要报批文件。
②原国有企业改组为公司的,应对原国有企业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和验资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和验资,界定原国有企业的净资产权。
(2)设立申请和审批。
发起人完成设立公司的筹备工作后,可共同委托一个发起人办理设立公司的申请手续。
被委托人应当向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提交设立公司的协议书、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公司章程草案、资产评估报告等重要报批文件,由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级政府审查确定是否批准。
(3)筹集资本。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设立方式:
①发起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的方式。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以书面形式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发行的股份后,应即缴纳全部股款,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②募集设立是指发起人只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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