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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从事法律、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还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2)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
(3)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4)经营范围。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是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时的重要文件,工商登记管理机关通常据此审查以决定是否给予批准。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书的内容应当能够反映出投资人的基本状况和个人投资企业的基本状况。
企业的名称是企业识别的重要标志。
企业的住所,是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投资人的姓名主要是用于识别投资人,投资人的姓名通常以投资人的居民身份证为准。
投资人的居所,是指投资人居住的地方,它可以是自然人暂时居住的处所,也可以是自然人长期居住的处所。
投资人的出资,通常包括投资人的出资总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等。
出资方式,包括货币出资、实物出资、工业产权出资和专有技术出资等。
经营范围是确定企业作为经济组织的权利能力的重要依据。
企业的经营范围可以一业为主,兼营他业。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核准注册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1.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条件
投资人的条件,是指法律所确定的不得成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条件。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营利性是企业与其他社会组织相区别的重要特征。
因此,凡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均不得成为企业的投资人,以防止国家公权与私权的相互勾结,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
目前,我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有:
(1)法官。
(2)检察官。
(3)人民警察。
(4)国家公务员。
2.投资人的权利
(1)所有权。
作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独资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
而且,有关权利还可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2)管理权。
如果投资人善于管理,可以自己管理独资企业事务;如果投资人太忙或者缺乏管理经验,也可以聘请一位经理作为“管家”
,代替投资人管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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