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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是调整国家管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内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以下简称《工业企业法》),1992年7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下简称《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是我国目前调整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经济关系的主要法律规范。
上述法律、法规不仅专门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而且其原则还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交通运输、邮电、建筑安装、商业、外贸、物资、农林、水利等企业。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经营权
作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经营实体,《工业企业法》和《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赋予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广泛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具体表现为:
1.生产经营决策权
企业根据国家宏观计划指导和市场需要,有权自主做出生产经营决策,生产产品或为社会提供服务。
2.产品、劳务定价权
除国务院和省级政府物价部门管理的个别日用工业消费品和少数生产资料由政府定价外,其余产品价格和企业提供加工、维修、技术协作等劳务价格,企业可以自主定价。
3.产品销售权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国家明令禁止在市场上销售的产品外,企业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自主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指令性计划以外的产品,以及完成指令性计划后的超产产品。
4.物资采购权
企业对指令性计划供应的物资,有权要求与生产企业或其他供货方签订合同;企业对指令性计划以外所需的物资,有权自主采购和进行物资调剂。
企业有权拒绝执行任何部门和地方政府以任何方式为企业指定指令性计划以外的供货单位和供货渠道。
5.进出口权
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自主选择外贸代理企业,并有权参与同外商的谈判。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在获得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等方面与外贸企业享有同等待遇。
企业根据国家规定,可以自主使用留成外汇和进行外汇调剂;可以在境外承揽工程,进行技术合作或者提供其他劳务;可以进口自用的设备和物资;可以自主使用自有外汇安排业务人员出境。
6.投资决策权
企业有权依法以留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向国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投资,购买和持有其他企业的股份。
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还可以向境外投资或在境外开办企业。
企业遵照国家产业政策,以留用资金和自行筹措的资金从事生产性建设,能够解决建设和生产条件的,由企业自主决定立项,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7.留用资金支配权
企业在保证实现企业财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有权自主确定税后留用利润中各项基金的比例和用途,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8.资产处置权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对一般固定资产,可以自主决定出租、抵押或有偿转让;对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重要建筑物可以出租,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也可以抵押、有偿转让。
企业处置生产性固定资产所得收入,必须全部用于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9.联营、兼并权
企业有权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法人型、合伙型和合同型联营。
企业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可以兼并其他企业,并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10.劳动用工权
企业有权自主招工,决定用工形式,实行合理的劳动组合。
企业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开除职工。
11.人事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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