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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当事人对裁决不服,也不能向任何行政机关或法院申诉或上诉。
这与诉讼不同,诉讼可以上诉,还可以申诉,有时一场官司会旷日持久。
2.我国的仲裁机构有哪些
我国的仲裁机构称仲裁委员会。
根据《仲裁法》第10条第1款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目前,全国已有100多个城市组建了仲裁委员会。
其中,涉外仲裁委员会有两个,即中国国际经济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3.仲裁的适用范围
关于《仲裁法》的适用范围,具体有:
(1)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可以申请仲裁。
(2)以下两类纠纷不能仲裁:一是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二是应当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此外,《仲裁法》第77条规定,劳动争议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另行规定。
4.仲裁原则
仲裁的基本原则,是所有仲裁参加者参加仲裁所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的基本原则有:
(1)当事人自愿原则。
该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有权协议选择是否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
根据《仲裁法》规定,该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必须出于双方自愿,并以书面表示;仲裁地点和仲裁机构,均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不再实行法定管辖;仲裁事项指定;仲裁是否开庭与公开进行,由当事人协议决定;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和自愿调解;裁决书是否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由当事人协议决定等。
(2)独立公正原则。
该原则是指仲裁机构的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独立是公正的前提,也是公正的保障。
公正则是仲裁理应达到的效果,是仲裁所追求的最高目标。
公正要求仲裁机构尊重事实,依法作出公正的裁决。
从根本上说,仲裁机构必须是非行政性机构,否则,无法摆脱行政机关的干预,使仲裁的公正性受到影响。
摆脱行政干预,确保仲裁机构的独立性和仲裁的公正性。
(3)先行调解原则。
根据仲裁法规定,仲裁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
该原则要求仲裁机构处理合同纠纷案件,在进行仲裁前,应在仲裁员一人或仲裁庭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和责任的基础上,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促使当事人自愿协商,互相谅解,从而达成协议。
先行调解原则,有利于纠纷的顺利解决和协议的执行。
(4)或裁或审和一裁终局原则。
或裁或审,是指纠纷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协议,或者选择仲裁解决,或者选择诉讼解决。
二者只能选择其一,而不得仲裁之后再向法院起诉。
一裁终局制,是指当事人的纠纷一旦提交仲裁,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即具有终局的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双方必须自动履行,而不得要求该仲裁机构或其他仲裁机构再次裁决或向法院起诉,也不得向其他机关提出变更仲裁裁决的请求。
该制度的确立和适用,有利于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肯定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发挥仲裁迅速、及时、有效的优势,提高解决争议的效率。
仲裁与诉讼的区别与联系
1.仲裁与诉讼的联系
仲裁与诉讼都是解决争议的方式,它们之间有一些相同或类似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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