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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 诉讼法有关知识02(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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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先予执行的裁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先予执行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

裁定一经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但可申请复议。

复议程序与财产保全的复议程序相同。

(4)先予执行错误的补救。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8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后,经过审理,判决申请人败诉的,申请人应当返还因先予执行所取得的利益。

拒不返还的,由法院强制执行。

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损失的,还应赔偿被申请人的损失。

16.2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的法律特征

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处罚或其他行政处理决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解决行政纠纷的活动。

行政诉讼具有以下特征:

1.被告只能是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原告只能是行政管理相对人,即认为其人身权、财产权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被告行政机关负有证明具体行为具有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如果被告不能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和法律依据,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4.在行政官司中,原则上不适用调解,不能以调解的方式审结案件。

该原则的例外是,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可以就赔偿纠纷进行调解。

5.在行政官司中,被告行政机关没有反诉权,不能对原告提起反诉。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必须具备下列四个基本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这四个基本条件也是人民法院审查起诉和受理案件的基本依据。

人民法院依此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于不符合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从而判定行政案件是否成立。

行政诉讼的管辖权

1.级别管辖。

指各级人民法院在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不服海关处理决定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或疑难复杂的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地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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