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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金融诈骗罪
金融诈骗罪,是指在金融领域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保险金或者进行非法集资诈骗、金融票据诈骗和信用证、信用卡诈骗,数额较大的行为。
我国新刑法将金融诈骗罪从诈骗罪中分立出来单独列为一节,使金融诈骗罪成为一类独立的犯罪。
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当适用特别法,即在认定和处罚金融诈骗罪时,应适用新刑法关于金融诈骗罪的规定,而不能适用新刑法关于诈骗罪的规定。
正如我国刑法第260条所规定的,新刑法对特殊形式的诈骗犯罪(如金融诈骗罪)“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什么是集资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集资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一般的个人和单位均可构成。
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所集资金的目的。
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使用诈骗方法”
,就是采用编造谎言、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其具体表现形式多种多样。
比如虚构客观上根本不存在的企业和良好的经济效益、优厚的红利,吸引公众进行投资,尔后将集资据为己有,等等。
“非法集资”
,是指个人、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单位募集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才构成犯罪。
这里所说的“数额较大”
,应比盗窃、诈骗罪中的数额较大还要大。
集资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什么是洗钱罪
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以多种金融手段协助他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刑法修正案(六)列举了洗钱罪的5种犯罪情形:提供资金账户的;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和单位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故意帮助其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
这里的“明知”
,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他人从事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或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而予以洗钱。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掩饰或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掩饰”
,是指以捏造事实或者其他弄虚作假的手段进行遮盖;“隐瞒”
,是指把事实真相掩盖起来不让他人知道。
根据《刑法》第191条的规定,构成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的罚金。
“情节严重的”
,一般是指多次洗钱的,洗钱数额特别巨大的,造成国际影响的,等等。
危害税收征管罪
本类罪共12个条文,规定12个具体罪名。
它们分别是:逃税罪,抗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
本书在此重点介绍一下逃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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