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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此,在债权人会议上没有表决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因在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可以作为债权人,可以参加债权人会议并有表决权。
2.债权人会议的召开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须会议多数通过,即须由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以上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才具有效力。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3.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人会议享有以下职权:
(1)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担保及其数额。
(2)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
(3)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和解和整顿
和解和整顿是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宣告企业破产之前的一种程序,但并非是所有企业破产的必经阶段。
和解和整顿也是一项对临近破产界限又具有挽救可能的企业采用的必要挽救措施,从而有利于企业在规定的整顿期限内,扭亏为盈,以清偿债权人的债务,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破产程序中的和解,是破产法上的一种法律行为,是诉讼上的和解,是指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债务人与债权人相互达到和解协议,以解决债务纠纷,中止破产程序的一种方法。
整顿是指由债权人申请企业破产的,在人民法院受理三个月内,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并应由企业同债权人会议达到和解协议。
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和解整顿,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者可成立:
1.债务人达到了破产界限。
2.债务人必须提出和解整顿的申请。
3.债务人没有违法行为。
4.和解协议需由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5.和解协议需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整顿的期限不超过两年。
在和解协议中应规定企业清偿债务的期限。
如果企业和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由人民法院发布公告,中止破产程序。
和解协议自公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企业的整顿由被申请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主持。
企业整顿方案应当经过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
企业整顿的情况应向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听取意见。
14.3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
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
根据《企业破产法(试行)》第23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裁定宣告企业破产:
1.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又不具有不予宣告破产和中止破产程序的法定情况的。
2.在企业整顿期间,由于非正常原因导致终结整顿的。
3.企业整顿期满,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
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破产企业自即日起应当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但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认为确有必要继续生产经营的除外。
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由依法成立的清算组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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