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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3)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4)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6)含有**、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
(7)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8)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3.广告应当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这是对广告思想性的要求。
由于广告不单纯是一种经济现象,也是特定文化意识的反映,它采用文学、美术、音响、语言等形式,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媒介表现和反映出来,在推销商品或服务的同时,对人们的思想意识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
思想健康的广告,必然对社会的生产、生活产生积极作用。
因此,广告应当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具体来讲,就是要求广告必须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禁止宣传封建迷信、金钱至上、利己主义等思想和观念。
特殊商品广告的特殊要求
特殊商品广告是指涉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及其财产安全的商品广告。
具体是指药品、医疗器械、农药、烟草、食品、酒类、化妆品等商品广告。
为了维护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及其财产安全,加强国家对这些特殊商品广告的管理,我国广告法对这些商品的广告作出了比一般广告标准更为严格的特殊要求。
1.对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特殊要求,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1)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①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②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③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④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2)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
(3)国家规定的应当在医生指导下使用的治疗性药品广告中,必须注明“按医生处方购买和使用”
。
(4)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不得做广告。
2.对农药广告的特殊要求:
(1)禁止使用无毒、无害等表明安全性的绝对化断言。
(2)禁止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3)禁止含有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3.对烟草广告的特殊要求:
(1)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
(2)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
(3)烟草包装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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