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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具体适用范围、价格水平,应当根据经济运行情况,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和程序适时调整。
消费者、经营者可以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提出调整建议。
调控价格总水平的模式和措施
1.调控价格总水平的模式
对价格总水平进行调控,主要有下列几种模式:
(1)直接调控模式。
国家通过计划、行政命令等手段对价格总水平进行调节和控制。
(2)间接调控模式。
即指国家不直接控制价格,而是通过政策、法律等对影响价格总水平的各种因素或条件加以约束,利用市场机制的作用,对价格总水平进行调节和控制。
(3)混合调控模式。
即直接调控与间接调控相结合,是指国家对与国计民生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直接管理和控制,对于一般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通过双重调控手段对价格总水平实行有效的调节和控制。
世界上很多国家都采用这种模式对价格总水平进行调控。
我国《价格法》第26条规定,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社会承受能力,确定市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综合运用货币、财政、投资、进出口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实现。
因而,我国采取的是直接调控与间接调控相结合的价格总水平调控模式。
2.调控价格总水平的具体措施
价格总水平的运动是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根据《价格法》的规定,国家对价格总水平的调控主要有以下几种措施:
(1)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和价格调节基金制度。
重要商品指关系国计民生的社会产品,如粮食、棉花、盐、石油、防灾物资等。
这类商品在市场上的价格波动过大,会直接影响到人民的生活和社会的安定。
因此,《价格法》第27条规定,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调控价格,稳定市场。
建立重要商品的储备制度,在发生严重灾情和特殊情况下,可以进行大宗紧急调用,对平抑物价、安定人民生活、防灾赈灾等有着重要意义。
目前我国已重点建立了专项粮食储备制度。
价格调节基金是各级政府专门设立的用于平抑市场物价的专项基金。
其主要来源有国家专项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中央财政用于“菜篮子工程”
的预算拨款、外来劳务人员缴纳的城市增容费以及从工商企业、事业单位的销售或者收入中按比例收取的资金。
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平抑副食品市场物价,对临时和突发性市场价格波动以及重大节假日的副食品市场价格进行补贴;加强主要蔬菜基地和生猪、鸡、奶牛等畜食基地的建设;加强农贸批发市场和专业批发市场的建设以及部分重要商品储备设施的建设等。
(2)建立价格监测制度。
《价格法》第28条规定,为适应价格调控和管理的需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监测制度,对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变动进行监测。
价格监测主要包括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为适应价格调控和管理需要,对重要商品、服务价格进行监测分析,对价格政务信息的收集报告等活动。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价格监测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地区的价格监测工作。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价格监测系统。
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价格监测需要指定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确定或作为定点价格监测单位收集价格监测资料,并责成其按监测制度和标准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和上报,最终为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制定宏观调控政策、确定最低工资标准及最低生活补贴标准等项社会保障政策、价格主管部门认定不正当价格行为和指导行业价格自律提供价格依据。
(3)建立重要农产品的价格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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