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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不得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时,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交易关系的成立必须出于双方自愿、公平互尊,且意思真实、合法,绝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以强凌弱、损害对方利益。
因此,经营者制定的格式合同等形式的内容必须符合本法确立的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反之,将视为是对消费者做出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行为,直接违反了本法的规定。
10.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尊重消费者的人格权,是经营者必须遵守的法定义务。
所谓人格权是指在法律上享有民事主体资格应具有的权利,其主要包括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人身自由权等。
消费者享有的人格权,不仅依法应当受到尊重,更不允许受到他人的侵犯。
本条从实际出发,以规定经营者应切实履行的义务,具体加以体现了消费者人格权的有力保护。
经营者实施欺诈行为的后果是什么
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中,采取虚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2.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
3.销售“处理品”
、“残次品”
、“等外品”
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4.以虚假的“清仓价”
、“甩卖价”
、“最低价”
、“优惠价”
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6.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7.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8.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9.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10.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11.利用邮购销售等方式预收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12.以虚假“有奖销售”
、“还本销售”
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13.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格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
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范围是什么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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