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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税务机关与公、检、法机关密切配合,从重、从严、从快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有力地震慑了犯罪分子,扼制住了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蔓延趋势,保障了新税制的正常运行。
这次税制改革有两个主要特点:①仍以实体税法的改革为重心;②规范化得到加强。
2.我国税法体系的基本结构
就税法的整体结构而言,税法体系包括宪法加税法典、宪法加税收基本法加各单行税法和宪法直接加各单行税法的三种模式,我国现行税法体系在宪法精神的指导下,直接由各单行税法构成。
各单行税法之间是平行的,没有统领与被统领的关系。
其中,实体税法是现行税法体系的基本组成部分。
在实体税法中,个人所得税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是税收法律,其他税种都是采用条例或暂行条例形式的税收法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仅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对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不适用。
构成我国程序税法体系主体的是《税收征收管理法》;构成我国税收处罚法的则是《税收征收管理法》中“法律责任”
一章对税收违法的行政处罚和刑法中对“危害税收征管罪”
设定的刑事法则;构成我国税收争讼法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颁布的《行政复议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
3.我国现行税法体系共有多少种税
我国现行税收法律体系是在原有税制的基础上,经过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逐渐完善形成的。
现共有22个(农业税已取消)税种,按其性质和作用大致分为六类:
(1)流转税类。
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
主要在生产、流通或者服务业发挥调节作用。
(2)资源税类。
包括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主要是对因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发挥调节作用。
(3)所得税类。
包括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主要是在国民收入形成后,对经营者的利润和个人的纯收入发挥调节作用。
(4)特定目的税类。
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筵席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主要是为了达到特定目的,对特定对象和特定行为发挥调节作用。
(5)财产和行为税类。
包括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屠宰税、契税,主要是对某些财产和行为发挥调节作用。
(6)关税。
主要对进出我国国境的货物、物品征收。
上述税种中的关税由海关负责征收管理,其他税种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耕地占用税和契税,1996年以前一直由财政机关负责征收管理,1996年以后改由税务机关征收管理。
我国税法的主要内容
我国税收法规的内容,通常由纳税人、征税对象、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税目、税率、税收减免以及违法制裁等要素构成。
大多数单行税收法律、法规或者规章,都包含着以上几个基本内容。
(1)纳税人,又称纳税义务人或纳税主体。
指税法规定的承担纳税义务的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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