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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公司法》第158条还规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出现上述条款第(2)或者第(3)项情形经查实后果严重的;出现上述条款第(1)或者第(4)项情形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公司决议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的。”
公司债券的上市
1.公司债券上市的条件
《证券法》第52条规定公司申请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
(2)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公司申请其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2.公司债券上市的程序
《证券法》规定:“公司申请其发行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该机构也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核准。”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须经过下列程序:
(1)申请及核准。
欲债券上市的公司应当向核准机构提出上市申请,并提交规定的文件。
核准机构收到上市申请及有关文件后,审查后决定是否核准。
(2)安排上市。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申请经核准后,其发行人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核准文件和上述申请时提交的文件,证券交易所应当自接到这些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安排该债券上市交易。
(3)公告有关文件。
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后,发行人应当在上市交易的5日前公告公司债券上市报告、核准文件及相关上市申请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3.暂停、终止公司债券上市
《证券法》第55条规定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1)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2)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3)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
(4)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5)公司最近2年连续亏损。
《证券法》第56条规定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出现上述条款第(1)或者第(4)项情形经查实后果严重的;出现上述条款第(2)、(3)或者第(5)项情形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
此外,公司解散、依法被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证券交易的对象及要求
1.证券交易的对象
《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
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
因此,证券交易的对象首先必须是合法的证券。
《证券法》还规定:“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
这表明,合法发行但处于法定限制交易期间的证券仍然不能进行交易。
有关限制交易的规定详见《公司法》、《证券法》。
2.证券交易的要求
(1)必须现货交易。
《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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