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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成合同是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的合同。
实践合同是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后,仍须有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成立的合同。
通常,确认某种合同属于实践合同除须根据商务惯例外,还应有相应法律规定。
(5)主合同与从合同。
根据合同是否须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存在,可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
主合同是无须以其他合同存在为前提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
从合同是必须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才可存在的合同,如保证合同。
从合同不能独立存在,所以又称附属合同。
主合同的成立与效力直接影响从合同的成立与效力。
(6)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根据法律是否要求合同必须符合一定的形式才能成立,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订立方可成立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是法律对合同订立未规定特定形式的合同。
通常,合同除有法律特别规定者外,均属不要式合同。
如何确定合同的条款
合同的条款就是合同的内容,即合同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规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条文。
合同的主要条款就是合同一般应当具备的条款,也称必要条款,是履行合同与承担责任的基本依据。
《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这是对合同主体的规定,同时也是一个合同必备的条款。
当事人是合同的主体,当事人是自然人的,要写明该自然人的姓名和住所;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要写明其名称和住所。
2.标的
标的是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也是一切合同都要具备的条款。
没有标的就失去了订立合同的必要性,合同就无法成立。
合同中的标的物可能是指某一具体的特定物,也可能是指某种种类物。
合同标的可以是货物,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中的标的;也可以是行为,如服务合同的标的;可以是智力成果,如技术转让合同、专利许可合同中的标的等。
3.数量
数量是合同标的具体化,标的的数量直接确定了当事人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大小和程度。
数量是以数字和计量单位来衡量标的的尺度。
没有数量,合同也不能成立。
4.质量
质量是标的的内在素质和外观形态的综合指标,包括标的名称、品种、规格、型号、等级、技术要求、物理和化学成分、性能等。
5.价款或报酬
价款或报酬是标的的价金,也是一方取得标的所支付的代价。
价款是取得财产的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的货币,如买卖合同中的货款、租赁合同中的租金等。
报酬是根据合同取得劳务或工作成果的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的货币,如运输合同中的运输费。
6.合同的履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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