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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什么是撤销权
1.撤销权及其行使
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而危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债权人的撤销也是债权人保全债权的措施之一,其目的在于防止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减少而危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所建立的处分财产的法律关系,一般与债权人无关,这是由债的相对性所决定的。
但是,如果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建立债的关系,系出于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目的,则就有违反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属于权利的滥用,此时债权人得行使撤销权,以保全自己的债权。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撤销权的行使主体为债权人。
债权人的撤销权由债权人行使。
如果债权人为多数人,则债权人可以共同行使撤销权,也可以由每一个债权人独立行使撤销权。
但是,无论由谁行使撤销权,其结果都对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发生效力。
(2)撤销权的行使应以诉讼方式为之。
由于撤销权的行使与第三人有重大利害关系,因此,债权人的撤销权须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依诉讼方式而行使。
(3)撤销权的行使以保全全部债权为必要限度。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目的在于保全所有债权人的一般债权。
因此,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应以全体债权人的债权额为限,而不限于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的债权额。
如果对债务人的一个或数个行为行使撤销权就足以保全全部债权的,则债权人不得再请求撤销债务人的其他行为。
《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此“一年”
时效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什么是代位权
代位权是指当某一债权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而危及全体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其他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该债权人权利的权利。
代位权是债权人的一项权利。
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代位权的行使主体是债权人的全体债权人
代位权是债权人所享有的一项权利,只能由债权人行使。
如果债权人有多个,则各个债权人都可以行使代位权。
当然,如果一个债权人已就某项债权行使了代位权,则其债权人就不得就该项权利再行使代位权。
2.债权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
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时,应当以自己的名义为之,而不能以全体债权人的名义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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