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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请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权利。
如果投资人想发展壮大自己的独资企业,首先遇到的难题可能会是资金问题。
这好解决,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投资人可以以独资企业的名义申请贷款。
如果投资人的企业越办越大,地盘小了,投资人还可以以企业的名义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4)设立分支机构的权利。
独资企业可以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
设立分支机构,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支机构经营过程中的一切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3.投资人的义务
个人独资企业是一种“老板一人说了算”
的企业。
正是因为这一点,法律为投资人规定了一些义务。
这些义务要求投资人在一定的限度内“说了算”
。
(1)责任形式。
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责任承担无限责任。
即使个人独资企业解散了,原投资人仍须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如果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2)停业限制。
投资人在登记机关登记成立独资企业后,必须在六个月内开门营业;同时,开业后,或其他原因不得已要解散的,投资人必须对独资企业进行清算;同时,必须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独资企业的债权人,要他们向投资人申报债权,如果无法通知债权人,则应当在报纸或其他地方发布公告,让债权人尽量知道清算的消息。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必须按照独资企业法规定的顺序清偿债务。
第一顺序,是偿还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第二顺序是缴纳所欠税款;最后是偿还其他债务。
另外,投资人在对自己的独资企业进行清算期间,不得转移、隐匿企业财产,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
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方式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
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所谓善意第三人是指,第三人在与合作企业的交易中,没有从事与合作企业的部分人员串通损害合作企业利益之行为。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2)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3)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4)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5)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6)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7)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8)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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