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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兑损益应以实现数为准。
四十二、合资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包括资金收支、成本会议、会议审计,应由总经理监督。
合资公司按月作出财务报表,报送股东各方,并报当地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备案。
四十三、每一会计年度的头3个月,应由总经理组织编制出上一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包括合资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审查通过。
四十四、合资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简称税后利润)。
利润分配原则如下:
提取一定百分比的税后利润,作为合资公司的储备基金、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提取比例由董事会确定。
从税后利润提取上述三项基金后的余额为可分配利润,如董事会确定分配,应按合资双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合资公司前一年度亏损未弥补之前,不得分配利润。
前一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年度利润分配。
四十五、合资公司的下列文件、证件、报表,应经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和出具证明,方为有效:
(一)合资各方的出资证明书。
(二)合资公司的年度会计报表。
(三)合资公司清算的会计报表。
四十六、合资公司向合资各方、当地税务机关、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月度和年度会计报表。
第十二章 外汇。
四十七、合资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四十八、合资公司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在中国银行或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同意的其他银行开立外汇存款账户和人民币存款账户。
合资公司的一切外汇收入,都必须存入其开户银行的外汇存款账户;一切外汇支出,都应从其外汇存款账户中支付。
四十九、合资公司在国外或港澳地区的银行开立外汇存款账户,应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批准,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报告收付情况和提供银行对账单。
五十、合资公司在国外或港澳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凡当地有中国银行的,应在当地中国银行开立账户。
其年度资产负债表和年度利润表,应通过合资公司报送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
五十一、合资公司可根据《中国银行办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贷款暂行办法》,向中国银行申请外汇贷款和人民币贷款,其利润按中国银行公布的执行。
合资公司如向国外或港澳地区的银行借入外汇资金,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备案。
五十二、乙方在合资公司经营中所分得的利润可在适当的时候,通过有关银行汇出中国,甲方应协助乙方实现上述汇出。
五十三、合资公司的外籍职工和港澳职工的工资及其他正当收益,依法纳税后,其余部分可以向中国银行申请全部汇出。
五十四、合资公司的外汇收支一般应保持平衡。
具体措施如下:
(一)增加产品出口创汇,力争产品出口达到产量的30%。
(二)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提高国产化率,逐步将零部件的购置转向国内。
五十五、合资公司按下列次序支出其外汇:
(一)外籍职工、港澳职工的薪金、工资。
(二)合资公司进口的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所需外汇支出。
(三)在中国境内购买某些物资应支付的外汇。
(四)乙方应分得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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