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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节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要按合同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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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基本概念
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合同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的合称。
它是中外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就兴办企业时依法订立的有关权利与义务的协议。
具体地说,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合同是由中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与一个或多个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经过商洽和谈判签订的、在中国境内共同设立合资合作企业的书面协议。
主要特征
1.标的的特殊性。
合同的主体是中外合资企业,其标的是指具体的合资企业。
2.法定的程序性。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合同是合资合作各方设立合资合作企业就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法律文件。
合资合作企业的合同是成立合资合作企业的必要条件。
合资合作企业是在申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之后,合资各方认为该项目技术上、经济上可行,条件也已谈妥,并在签订协议书的基础上再正式签订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合资企业,其双方(或多方)签订的合同必须经中国政府批准方能生效。
3.对内的保护性。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设在中国境内,是中国的法人;合同在不违反国际惯例的前提下以中国法律为基准,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4.时效的长期性。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合同期限较长,一般都在10~20年,有的甚至长达几十年。
5.条款的复杂性。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合同是合资企业合营各方之间制定的表述各方责、权、利的法律文件。
合同要写明合营各方共同投资的目的和各方的责任等;内容比一般单纯买卖合同内容庞杂得多。
写作要求
根据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合营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法定代表的姓名、职务、国籍;合营企业名称、法定地址、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的缴付期限以及出资额欠缴、转让的规定;合营各方利润分配和亏损部分的比例;合营企业董事会的组成、董事名额的分配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聘用办法;采用的主要生产设备、生产技术及其来源;原材料的购买和产品销售方式,产品在中国境内和境外销售的比例;外汇资金收支的安排;财务、会计、审计的处理原则;有关劳动管理、工资、福利、劳动保险等事项的规定;合营企业期限、解散及清算程序;违反合同的责任;解决合营各方之间争议的方式和程序;合同文本采用的文字和合同生效的条件。
合营企业合同的附件,与合营企业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
条款式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其写作格式可分为标题、正文、结尾三大部分。
1.标题
标题写在合同的开头正中间,要求写明合同的性质。
如“中外合资经营企同”
。
2.正文
包括合同的主要内容。
采用条款式的写作形式。
第一章“总则”
或“约因”
,包括合同双方(或多方)单位名称,签约的依据、地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名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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