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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伯尔尼公约》相比,保留或继承者,删除和新增者均有。
(1)排除了精神权利。
一般来说,它保护的是经济方面的权利,保护期50年。
(2)纳入对计算机程序、数据库的保护。
(3)增加了“出租权”
。
(4)对权利的限制。
第13条重申了对权利的限制。
《伯尔尼公约》第9条许可的权利限制包括:对公开作品中部分摘引;为教学解说而使用等凡已注明出处;在电影、摄影及新闻报道中有必要使用的内容等。
第13条规定为“限于某种特殊情况”
,且不容许与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不应不合理地损害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⑤邻接权的保护。
主要是第14条规定的对表演者权、录音制品制作者权和广播组织权的保护。
由于将邻接权的保护列入最惠国待遇的例外,因而允许WTO各成员方降低保护标准(因为规定一致同意的标准有难度),但允许“追溯权”
(《罗马公约》不允许此权力)。
2.发明专利权(Patents)
TRIPS(关贸总协定知识产权协定)在第二部分第五节用了八个条款对专利作了规定。
(1)专利权的授予。
第25条规定了专利对象:在所有的技术领域的发明,不论是产品还是加工过程,只要它们是新颖的,含有发明因素,能在工业中实用,即符合新颖性、实用性、创造性“三性”
的要求。
不授予专利的情况:为维护公共秩序或道德;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或健康;避免严重损害环境;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生物工程的工艺等。
专利权的内涵。
第28条规定:“专利的对象是产品(加工)时,制止第三方未经所有权人同意而(使用该加工)进行的制造、使用、销售、或者为此目的而进口。”
强制许可。
第31条规定:“未经权利持有人授权的另外使用”
规定实际上是强制许可。
强制许可应遵守的条件(第9条)。
保护期。
第33条规定:“使用保护期,自提交申请之日起20年届满前,均为有效。”
3.外观设计(Industrialdesigns)
保护的目的在于防止或制止未经许可而仿制,保护期为10年以上,但是排除了“主要按技术上或功能上考虑而做的设计”
的保护,所以TRIPS第25条是指外观设计。
4.商标权(Trademarks)
允许在贸易活动中实际使用的商标作为取得商标权的途径,而注册商标只是对已有商标权的认定而已。
保护期为7年,可无限制地延期。
5.地理标志权《Geographidis)
TRIPS第22条规定:“为本协定目的,地理标志指识别货物原产于一个成员方境内,或境内的区域或地方的标记,而该货物的一定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被基本认定为是该原产地所具有的。”
如贵州茅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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