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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承认
如果债务人同意履行,使债权债务关系再一次得到明确,诉讼时效重新起算。
从某种意义上说,诉讼时效的中断就会引起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
民事诉讼的证据有哪些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客观事实。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的规定,证据有七种。
1.书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或其他物品。
民事诉讼中常用的书证有文书、文件、各类合同、各种单据、提单、票据、商品图案等等。
书证应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提交外文书证,必须有中文译本。
2.物证
物证是以自身存在的外形、质量、规格等标志证明待证事实的物品或痕迹的证据。
民事诉讼中常见的物证有:当事人争议的物品、履行合同交付的有争议的物品的质量、规格等。
物证也应提交原物,提交原物确有困难的,也可提交复制品。
3.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及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
它包括录像带、录音带、电影胶卷、电视录像、传真资料、微型胶卷、电脑贮存资料等。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的来源,录制的时间、地点,录制人以及录制的内容和目的应当认真进行审查,还应结合其他证据审查录制的内容是否真实,防止篡改和伪造。
4.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就他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5.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陈述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有关案件的事实情况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
由于当事人是案件客观事实经历者,对争议的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有关法律事实最清楚,因而其陈述可以揭示案件的真实情况。
但是另一方面,当事人是案件的利害关系人,所作的陈述可能存在一定的片面性或者虚假性。
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当事人的承认也是当事人陈述的一种,即一方当事人承认另一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是真实的。
6.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民事案件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作出科学的结论意见。
根据鉴定对象不同,民事诉讼中的鉴定有文书鉴定、会计鉴定、技术鉴定等。
鉴定结论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进行鉴定的单位、要求鉴定解决的专门性问题、鉴定的具体时间和地点、鉴定结论是根据哪些材料得出的等。
鉴定书上不仅要盖鉴定人所在单位的公章,而且必须有鉴定人本人签名或盖章。
7.勘验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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