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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生亏损时,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利润弥补;下一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一年内用所得税前利润延续弥补。
延续一年未弥补的亏损,用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弥补。
企业的利润按照国家规定作相应的调整后,依法缴纳所得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1)被没收财物损失,违反税法规定支付的滞纳金和罚款。
(2)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
(3)提取法定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按照国家规定转增资本金等。
(4)提取公益金。
公益金主要用于企业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支出。
(5)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投资者分配。
外币业务的法律规定
企业的外币业务是指以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款项收付、往来结算以及计价等业务。
企业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外币为主的企业,可以选定某种外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企业的各种外币项目(不包括按照调剂价单独记账的外币项目)的期末余额,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按照期末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
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与账面记账本位币金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发生的汇兑净损益,筹建期间发生的,计入开办费,自企业投产营业起,按照不短于一年的期限分期摊(转)销,或者留待弥补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亏损,或者留待并入企业的清算损益;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计入财务费用;清算期间发生的,计入清算损益。
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有关的,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以前,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
企业发生外币调剂业务时,外币金额按照调剂价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与账面记账本位币金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清算的法律规定
企业按照章程规定解散或者破产以及其他原因宣布终止时,应当成立清算机构,对企业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清算期间发生的清算机构人员工资、差旅费、办公费、公告费等,计入清算费用,由企业现有财产优先支付。
清算期间发生的财产盘盈或者盘亏、变卖,无力归还的债务或者无法收回的债权,以及清算期间的经营收入或者损失等,计入清算损益。
企业财产拨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债务:
1.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
2.应缴未缴的国家税金。
3.尚未偿付的债务。
如果在同一顺序内不足清偿的,按照比例清偿。
清算终了,企业的清算净收益,依法缴纳所得税。
缴纳所得税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投资者出资比例或者合同、章程规定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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