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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表是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报表。
资产负债表的项目,应当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类别,分项列示。
(2)损益表。
损益表是反映企业在一定期间的经营成果及其分配情况的报表。
损益表的项目,应当按利润的构成和利润的分配,各项目分项列示,利润分配部分各个项目也可以另行编制利润分配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财务状况变动表是综合反映一定会计期间内营运资金来源和运用及其增减变动情况的报表。
财务状况变动表的项目分为营运资金来源和营运资金运用。
营运资金来源和营运资金运用的差额为营运资金增加(或减少)净额。
营运资金来源分为利润来源和其他来源,并分项列出。
营运资金运用分为利润分配和其他用途,并分项列示。
企业也可以编制现金流量表,反映财务状况的变动情况。
现金流量表是反映企业一定会计期间现金收支情况的会计报表。
(4)财务状况说明书及其他。
财务状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税金缴纳情况、各项财产物资变动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至报出财务报告以前发生的对企业财务状况变动有重大影响的事项;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2.企业的财务评价
财务评价是企业总结、评价本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活动。
财务评价的依据是财务指标。
主要包括: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资本负债率、资本金利润率、销售利税率、成本费用利润率等。
企业进行会计核算的法律规定
《会计法》第10条规定,以下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2.财务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3.债券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4.资本、基金的增减。
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7.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会计法》第24条规定,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除应当遵守会计核算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
第25条规定,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
同时,《会计法》第26条还规定,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
1.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序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2.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
3.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
4.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
5.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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