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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发行人民币优先股票1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公司职工持身份证、工作证及单位介绍信前往认购的,每股售价100元,外单位及个人认购的,每股售价110元;
(2)股票由市建设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发售,国内企、事业单位及国内居民均可认购;
(3)股票为记名式可转换参与累进优先股;
(4)认购股票的股东不享有选举、表决和被选举权,但凡认购l万股以上的股东除外;
(5)分配股息的顺序优先于普通股,凡认购本股票的股东每年可享有年股息率不低于16.5%的固定股息收入;
(6)内部职工认购的股票自1995年1月l日起全部转为普通股,享有本公司原有股份完全同等的权益;
(7)股份发售工作自1994年7月1日开始,到12月1日截止。
1994年12月1日,股票发行工作全部结束,公司共募集资金人民币527万元。
该公司此次发行股份有多处不符合法律规定,违背了股份发行中应遵循的公开、公平、公正、同股同权等原则。
下面我们就具体了解什么是股份发行,以及股份发行应遵循的原则。
股份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或设立中的股份有限公司为了筹集公司资本而进行的出售和分配股份的法律行为。
根据股份发行时公司所处的阶段不同,理论上将股份发行分为设立发行和新股发行两种。
设立发行是对设立阶段填写了入股书的发起人或认股人,在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成立后,即按其缴纳的股金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的活动。
新股发行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为增加注册资本而出售或分派股份的活动。
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发行股份,都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另外,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已超过票面金额为股票发行价格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溢价发行股票所得的溢价款列入公司资本公积金。
股票上市的条件及程序
1.股票上市的条件
根据《公司法》第152条及《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股份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已依法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公司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
(5)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2.股票上市的程序
《证券法》规定:“股份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该机构也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核准。”
股票上市交易必须经过下列程序:
(1)申请及核准。
欲股票上市的公司应当向核准机构提出上市申请,并提交规定的文件。
核准机构收到上市申请及有关文件后,审查后决定是否核准。
(2)安排上市。
股票上市申请经核准后,其发行人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核准文件和上述申请时提交的文件,证券交易所应当自接到这些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安排该股票上市交易。
(3)公告有关文件和事项。
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后,上市公司应当在上市交易的5日前公告经核准的股票上市的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同时还须公告有关事项,包括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10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等。
暂停、终止股票上市
《公司法》第157条规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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