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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代理人对用户的财务责任。
代理人应采取适当方式了解当地订货人的支付能力并协助制造商收回应付货款。
通常的索款及协助收回应付货款的开支应由制造商负担。
未经同意,代理人无权也无义务以制造商的名义接受付款。
六、用户的意见、代理人的作用。
代理人有权接受用户对产品的意见和申诉,及时通知制造商并关注制造商的切身利益为宜。
七、向制造商不断提供信息。
代理人应尽力向制造商提供商品的市场和竞争等方面的信息,每4个月需向制造商寄送工作报告。
八、保证不竞争。
代理人不应与制造商或帮助他人与制造商竞争,代理人更不应制造代理产品或类似于代销的产品,也不应从与制造商竞争的任何企业中获利。
同时,代理人不应代理或销售与代理产品相同或类似的(不论是新的或旧的)任何产品。
此合约一经生效,代理人应将与其他企业签订有约束性的协议告知制造商。
不论是作为代理的或经销的,此后再签订的任何协议均应告知制造商,代理人在进行其他活动时,决不能忽视其对制造商承担的义务而影响任务的完成。
本协议规定在此协议终止后的5年内,代理人不能生产和销售同类产品予以竞争,本协议终止后的1年内,代理人也不能代理其他类似产品,予以竞争。
所有产品设计和说明均属制造商所有,代理人应在协议终止时归还给制造商。
九、保密。
代理人在协议有效期内或协议终止后,不得泄露制造商的商业机密,也不得将该机密超越协议范围使用。
十、分包代理人。
代理人事先经制造商同意后可聘用分包代理人,代理人应对该分包代理人的活动负全部责任。
十一、工业产权的侵犯。
代理人应视察市场,如发现第三方侵犯制造商的工业产权或有损于制造商利益的任何非法行为,代理人应据实向制造商报告。
代理人应尽最大努力并按照制造商的指示,帮助制造商使其不受这类行为的侵害,制造商将承担正常代理活动以外的此类费用。
十二、代理人独家销售权的范围。
制造商不得同意他人在该地区取得代理或销售协议产品的权力。
制造商应把其收到的直接来自该地区用户的订单通知代理人。
代理人有权按第十五条规定获得该订单的佣金。
十三、向代理人不断提供信息。
为促进代理活动,制造商应向代理人提供包括销售情况、价目表、技术文件和广告资料等一切必要的信息。
制造商应将产品价格、销售情况或付款方式的任何变化及时通知代理人。
十四、技术帮助。
制造商应帮助代理人的雇员获得代理产品的技术知识。
代理人应支付其雇员往返交通费及工资,制造商应提供食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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