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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讲 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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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第七讲开始,我们讲述证据的具体种类。
证据可分为实物证据和言词证据。
实物证据是指以客观存的实体物品作为待证事实表现形式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听资料、电子数据和勘验笔录。
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当事人述被统称为言词证据。
言词证据是以证人、鉴定人和当事人对件事实的陈述内容来揭示案件真相。
这一节,我们先讲实物证据中的书证,主要探讨六个问题。
一、书证的载体
书证作为各种诉讼活动中使用最广泛的证据之一,其证据能的发挥是依靠文字、图形、符号等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件事实。
因此,书证不一定是书写的文字,可以表现为图形、号等。
如伪造的货币,此时就属于书证。
宽泛地讲,书证不仅包括打印、书写于纸张上的文字记录照片、录音录像、存储于计算机磁盘等电子介质上的数据电文可以归属于书证的范畴。
修改后的民诉法将录音、录像等作为听资料,存储于电子介质上的数据电文作为电子证据,且为独的证据类型。
因此,书证应从狭义理解,即指视听资料和电子据之外的以其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资料。
由于书证是以其记载的内容发挥事实证明作用的证据形式纸质的文件当然是其最主要的载体。
常见的书证有合同文本、函、电报、传真、图纸、图表等各种纸质文件。
但其他非纸质的物品,如刻有文字或图案的竹木、金属、石碑等,性质上也为书证,故书证并不限于纸质文件。
千万注意,别将书面形式的材料与书证等同起来。
书面形式的材料不一定都是书证。
如果一份书面材料记录的是证人陈述,那它就是书面证言;如果记录的是鉴定过程和结果,那它就是鉴定意见;如果记录的是现场勘验经过和结果,那它就是勘验笔录。
关于书证的载体就介绍到此,接下来讲书证复印件。
二、复印件的性质及认证
讲复印件之前,先讲复制件。
复制件,是指通过对原件或原物进行拍照、复印、打印、扫描、备份等方式后形成的图文资料。
按照学理上的分类,复制件属于传来证据,单独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实际上,复印件、照片、影印件和抄录本均可统称为复制件。
复印件只是复制件的一种,复制件的外延要大于复印件。
实践中大家比较关心的一点是,对书证复印件可否拒绝质证。
依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49条之规定,对书证进行质证时,除两种情形外,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
可见,一方当事人要求对方出示书证原件是一种诉讼上的权利。
《民诉法解释》第111条修改了《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49条,将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情形从两种扩充为五种,分别为:(1)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2)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3)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其有权不提交的;(4)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方便提的;(5)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者其他方法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书的释义,该条规定并无兜底条款,即除这五种情形外,书证印件不具有证据能力(应指证据形式不合法),应当被排除。
不接受该观点。
不论何种形式的书证复印件,其本身仍然是一证据,只是一种需要补强的证据,即在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对方当事人承认)时,具有完全的真实性;没有其他证据印时,真实性无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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