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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王、罗都曾到上海料理丧事,但罗携女先返,王、罗从此失和。
表面原因是潜明有一笔遗款,合洋银两千四百二十三元,另罗女的款项有五百七十七元,总计三千元整。
王请罗代收,罗拒绝。
王因而致书罗氏:
亡儿遗款自当以令媛之名存放,否则照旧时钱庄存款之例,用“王在记”
亦无不可。
此款在道理、法律,当然是令媛之物,不容有他种议论。
亡儿与令媛结婚已逾八年,其间恩义未尝不笃。
即令不满于舅姑,当无不满于其所天之理,何以于其遗款如此之拒绝。
若云退让,则正让所不当让。
以当受者而不受,又何以处不当受者?是蔑视他人人格也。
蔑视他人人格,于自己人格亦复有损。
总之,此事于情理皆说不去,求公再以大义谕之。
[102]
此函之出语已失去冷静。
试想,“蔑视他人人格,于自己人格亦复有损”
一语,是何等份量!
此函写于1926年10月31日,无论吴泽主编之《王国维全集·书信》,抑或后来之《全集》,都是王致罗的最后一封信,以此亦可以视为王罗的“绝交信”
。
然则王罗“绝交”
,宜有更深层的原因。
所谓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
也许,我们从王的祝贺罗振玉六十岁寿辰的诗里[103],可以窥到一些消息。
诗有两首,作于1925年8月。
其一:“卅载云龙会合常,半年濡呴更难忘。
昏灯履道坊中雨,羸马慈恩院外霜。
事去死生无上策,智穷江汉有回肠。
毗蓝风里山河碎,痛定为君举一觞。”
王罗1898年结识于上海东文学社,至1925年写此诗之时,已过去二十有八年(“三十载”
为举成数),虽早期主要是罗关照王,后来王对罗亦多有照应,彼此相契,终于成就了各自的事业。
此种情形颇似《易·乾·文言》所说的:“同声相应,同气相求。
水流湿,火就燥,云从龙,风从虎,圣人作而万物睹。”
则首句之古典,当出于此也。
第二句:“半年濡呴更难忘。”
“濡呴”
显系用《庄子·大宗师》“泉涸,鱼相与处于陆,相呴以湿,相濡以沫”
之成典。
但“半年濡呴”
,陈永正《王国维诗词笺注》认为,是指1924年10月7日罗振玉到京,至“甲子之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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