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郡考取中,赐“文学淑女”
匾额,准其部试。
部试取中,赐“文学才女”
匾额,准其殿试。
殿试名列一等,赏“女学士”
之职。
二等,赏“女博士”
之职。
三等,赏“女儒士”
之职。
俱赴“红文宴”
,准其半支俸禄。
其有情愿内廷供奉者,俟试俸一年,量材擢用。
其三等以下,各赐大缎一匹,如年岁合例,准于下科再行殿试。
一殿试一等者,其父母翁姑及本夫如有官职在五品以上,各加品服一级。
在五品以下,俱加四品服色。
如无官职,赐五品服色荣身。
二等者,赐六品服色。
三等者,赐七品服色。
余照一等之例,各为区别。
女悉如之。
一郡考、部试取中后,见试官仪注,俱师生礼。
其文册榜案,俱照当时所赐字样,如县考则填“文学秀女”
,郡考则填“文学淑女”
。
一试题自郡、县以至殿试,俱照士子之例,试以诗赋,以归体制。
均于寅时进场,酉时出场,毋许给烛,违者试官听处。
至试卷,除殿试,余俱弥封誊录,以杜私弊。
一籍贯,无须拘定。
设有寄居他乡,准其声明,一体赴试。
或在寄籍县考,而归原籍郡考,亦听其便。
一郡县各考,或因患病未及赴试,准病痊时,于该衙门呈明补考。
如逾殿试之期,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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