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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前面所说的“适度性原则”
。
根据“中和为美”
的儒家思想,无论是日常生活中的言行举止,还是艺术表现中的情理结构,都要求以辩证、有机、互动、互补的方式使其达到中和的境界。
在前者,中和的境界便是符合中道伦理的美好境界(善);在后者,中和的境界便是符合中和准则的审美境界(美)。
这两种境界,在日常生活与艺术鉴赏过程中,均有助于人们取得情理中和的适度感受与存在形态,这种形态无疑是愉悦的和有益于健康的。
不可否认,我们在举荐中和情理结构的同时,不可忽视其中隐含的不利因素。
要知道,凡事大多具有两面性,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讲的正面与负面作用。
就“中和”
说的负面机制而言,它至少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追求中和型情理结构会对艺术表现与艺术创作产生一定的制约作用。
比如,在推崇“文以载道”
的原则下,倡导“乐而不**,哀而不伤”
的雅正风格与中和情理,会因为突出道德教化而冲击艺术创作,也就是阻滞艺术中自由的与深入的情感表现。
这在极端情况下,犹如让原本自由的艺术家戴上脚镣去跳舞。
其二,为了中和而中和的艺术表现方式,比如强化或迎合喜好大团圆结局的文化心理习惯,对原本自由的审美活动与审美意识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制约作用,这当然也会影响到艺术创作与审美趣味。
其三,基于“中和”
思想的“雅正”
原则,在道德化审美观念的主导下,会阻碍艺术家对人性人情的深度开掘。
古希腊人虽然推崇“适度”
原则,但他们享有公民社会和法治社会赋予的自由精神,对于生死问题惯于从命运角度审视,对于大团圆的结局不屑一顾,因此成就了希腊的悲剧范式及其艺术特征,并由过失、净化与冲突等学说中凸显出积极的艺术效果和深刻的人生哲理。
鲁迅曾言,悲剧是把美好的东西毁灭给人看。
而依循“中和”
或“雅正”
原则的中国艺术表现方式,关于在大团圆的结局上下功夫,但无法创作出古希腊悲剧那样震撼人心的艺术杰作。
(作者单位: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跨文化研究院)
[1]LudwigWittgenstein,Philosophivestigati.E.M.Ansbe,NewYork:Mapany,1964,pp.1-241.
[2]J.Margolis,TheArtsaioohithropology,Stanford:StanfordUyPress,2009,p.24.
[3]J.Margolis,TheArtsaioohithropology,Stanford:StanfordUyPress,2009,p.19.
[4]HenryD.Thoreau,WaldenandtheEssayonCivilDisobedienewYork:LancerBooks,1968,p.113.
[5]李泽厚:《实用理性与乐感文化》,38~45页,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5。
[6]庞朴:《“中庸”
平议》,见《庞朴文集》第四卷,13页,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05。
[7]庞朴:《“中庸”
平议》,见《庞朴文集》第四卷,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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