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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礼·媒氏》:“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
;《逸周书·武顺》曰:“男生而成三,女生而成两,五以成室,室成以生民。”
这正好与《大戴礼记·本命》篇“中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合于五也,中节也”
的说法是一致的。
卢注《本命》篇“合于五”
谓其义是男女婚龄“合于五十也”
。
另外《礼记·内则》、《曲礼上》、《谷梁传·文公十二年》等文述古礼谓男子婚龄皆为30岁。
周礼为什么要规定男子30岁而娶、女子20岁而嫁呢?《尚书大传》引孔子之语说:“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通于织纤纺绩之事,黼黻文章之美。
不若是,则上不足以事舅姑,而下不足以事夫养子。”
而《白虎通·嫁娶》解释说:“男三十筋骨坚强,任为人父;女二十肌肤充盈,任为人母。”
这与《论语·季氏》述孔子所谓君子有三戒当中“少之时,血气未定,戒之在色;及其壮也,血气方刚,戒之在斗”
的说法相近。
按《礼记·曲礼上》说:“二十曰弱,冠;三十曰壮,有室”
,就是说人生20岁左右称弱龄少年,其时血气未定,则动而好色,为了长育,理应戒色;而“壮”
年在30岁以上,其时血气方刚,筋骨强健,方可娶妻成婚。
先秦时期婚龄的演变发生在战国时代。
但大概在春秋时代,一些国家为了富国强兵、蕃育人口、扩大兵力和生产力资源,便尽量地把婚龄提前。
《韩非子·外储说右下》谓春秋时齐桓公曾下令男年二十娶、女年十五嫁;《国语·越语上》述越王勾践强令女年十七必嫁,男年二十必娶,并下令男女到规定年龄不嫁娶则治其父母有罪。
齐桓公、越王勾践改革婚龄年限的原因不外乎就是要蕃育人口,满足劳动力、兵力资源的要求。
《墨子·节用上》说:“昔者圣王为法曰:‘丈夫年二十,毋敢不处家;女子年十五,毋敢不事人。
’此圣王之法也。”
墨子所说的圣王之法实际上是春秋战国以来的婚姻成文法,时间不会太早。
《谷梁传·文公十二年》说:“男子二十而冠,冠而列丈夫。”
这实际上反映了一个新的成人标准,《礼记·曲礼上》谓男子“二十曰弱,冠;三十曰壮,有室”
,过去认为二十是弱龄少年,故有“弱冠”
之说,而战国以来则认为二十已为“丈夫”
,可为成人了,因此婚龄也提前到20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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