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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 移风易俗(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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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因此规定除中秋节外,其他旧时节日一律改用国历月日计算。

以阳历一月一日为元旦,一月十五日为元宵节,五月五日为端阳节,七月七日为七夕,七月十五日为中元,九月九日为重阳节,十二月八日为腊八。

从其实践效果看,很不理想,除元旦逐渐使用阳历计外,其他节日仍照循阴历。

1928年5月,国民政府内政部颁布《禁止妇女缠足条例》,规定未满15岁的幼女已缠足的,必须立即放足,未缠的禁止再缠;15~30岁的缠足妇女,应在6个月内放足;30岁以上的缠足妇女,劝其放足,但不予强制。

违反上述规定的家长,要被处以1元至10元的罚金;劝导不力的村长或街长由市县政府予以惩戒,借机骚扰敲诈百姓的不仅受惩戒,情节严重的还要被判刑。

这种缠足风俗的改革收到了一定的效果,城市妇女缠足者几近于消失,但农村仍有一些妇女缠足。

当时,各地还有人蓄发辫和蓄奴养婢。

对于这些恶俗,政府也明令禁止。

1928年5月,内政部颁布《禁蓄发辫条例》,规定凡蓄发辫的男子,须于条例施行三个月内将发辫剪除。

逾期未剪的,城市男子由主管部门指派专人会同警察去剪;乡村男子则由主管部门督饬村长率乡丁去剪。

1932年,行政院通过《禁止蓄奴养婢办法草案》,决定禁止蓄奴养婢应分劝告、解放、救济、处罚四步执行。

规定凡蓄奴养婢者必须于规定期限内释放奴婢,被释放的人如不愿意走,则双方改为雇佣关系,给付工资,雇主与被雇用者都有解除雇佣关系的自由。

未成年的奴婢有家可归者,应送其回家,无家可归者,应送当地救济院,或送慈善机构抚养。

已成年的奴婢,都可以自由婚配,另谋职业。

仍蓄奴养婢者依据《刑法》第313条“使人为奴罪”

,将被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禁止蓄辫的措施很快收到了实效,到20世纪30年代中期,头上留辫的男子已很少见了。

蓄奴现象也得到遏制,但养婢仍较常见,只是换以慈善关系或收养养女的名义。

行政院为此在1936年1月公布了《禁止养婢办法》,并交由警察部门施行。

它规定蓄婢者和婢女本人都必须向主管部门登记,“已经登记之婢女,即无条件解放,恢复自由”

;“已满十六岁而无家可归之婢女,执行机关得征求其本人同意,代为择配”

;“凡蓄婢者对已登记之婢女抗不解放时,应送司法机关依法办理”

[22]

对于弥漫民间的迷信之风,国民政府也曾给予一定的整治。

如1930年2月,下令取缔供鬼神的锡箔、纸炮、冥强、纸钱、黄表、符箓、文疏等一切冥器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同年4月,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发布《神祠存废标准》,确认先哲类神祠,如伏羲、神农、黄帝、孔子、孟子、岳飞、关羽祠;宗教类神祠如佛教庙庵、道教寺观、伊斯兰教清真寺、基督教教堂皆可存在且受政府保护。

古神神祠如魁星、东岳大帝、龙王、城隍、土地、灶神、风神、雨神、雷公、电母等祠在科学发明以后,“证明并无崇祀之意义,亟应详加更正”

[23]。

至于送子娘娘、财神、齐天大圣庙、瘟神、宋江庙、狐仙庙、二郎神庙等皆为**祠,“实属有害社会,应由各地方行政长官,随时查考,如查有合于**祠性质之神,一律从严取缔,以杜隐患”

[24]。

为了进一步改变迷信风俗,内政部还于1932年颁布法令,禁止卜筮、星相等传播迷信的活动。

婚丧嫁娶方面,在中央的支持下,南京市率先进行改革,禁用开路大神、五兽、八骏、八仙、十二花神亭、十八罗汉亭、西方接引佛、金山、银山等有浓厚迷信色彩的仪仗。

1933年,国民党中央民众训练部制定《革除公务人员婚丧寿宴浪费暂行规程》,明令“凡婚丧寿庆等事,除亲族或确有戚谊者外,不得滥发通知函件,如喜帖讣文之类,并不得用公务机关名义代表代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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