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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28年国民政府公布的《中华民国大学院组织法》规定:大学院为全国最高学术教育机关,管理全国教育行政及学术研究事宜,直属于国民政府。
下设高等教育、普通教育、社会教育、文化事业、总务、秘书六处。
高等教育处主管大学、专门学校、留学、各种学术团体及学位考试等;普通教育处主管初等教育、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及师资训练等;社会教育处主管博物馆、民众剧场、公民教育、平民教育、公共体育及特殊教育等;文化事业处主管出版、图书馆、文物、教材图书的编辑和审查等;总务处主管文书、会计和职员的招聘及辞退等;秘书处主管机要及院长委办的事项。
另外设立大学委员会,聘专门学者为委员,是全国最高的教育学术审议机关。
同时设立中央研究院,主管学术研究工作,研究院下设观象台、地质调查所、动植物园、社会科学研究所、理化实验研究所等。
省级教育行政组织,民国元年是在各都督府民政司内设教育科,总管全省教育行政;同年12月,改为在省署下设教育司;1914年6月,改设教育科;1917年9月,改教育科为教育厅,直属于教育部领导;教育厅下设三科,分管总务、普通教育和社会教育、专门教育和留学事宜。
1927年国民政府在中央设立大学院的同时,废止各省教育厅,改设大学区。
以1省为1个大学区,每省设国立大学1所,以省名为大学名;由国立大学接替原教育厅主管省区内一切学术和教育行政事务。
区内国立大学校长,负责管理区内一切学术及教育事宜;在校长之下设立评议会为本区的立法机关;设秘书处协助校长办理本区行政上一切事务;设研究院为本大学研究专门学术的最高机关;设高等教育处管理各学院及区内其他大学、专门学校及留学事宜;设普通教育处管理区内公立中小学及监督私立中小学教育事宜;设扩充教育处管理区内农学院及社会教育事宜。
从1927年6月开始,大学区制在江苏、浙江及河北3省试行。
但试行不到1年,便遭到各地教育界的反对。
国民政府被迫于1929年8月下令停止试验。
1928年10月,国民政府被迫改大学院为教育部,原属大学院的中央研究院独立为中央学术研究机构,直属于行政院。
教育部下设总务司、高等教育司、普通教育司、社会教育司、蒙藏教育司、编审处及体育、训育、医学、音乐、史地、国语、侨民等教育委员会。
它的职权主要为:(1)管理全国学术及教育行政事务;(2)对于各地方最高行政官执行本部主管事项,有指示、监督之责;(3)根据本部的主管工作,对各地方行政长官下达命令和处分,认为有违背法令或越权者,可请由行政院院长提请国务会议议决后停止或撤销。
与此同时,国民政府也恢复各省教育厅。
恢复后的各省教育厅,直属各省政府领导,成为省政府组织机构的一部分。
省教育厅下设四个科,负责办理各科事务;并另设督学4~8人。
其职权主要为:主管省内各学校、社会教育、教育及学术团体、图书馆、博物馆、公共体育场事务;在不抵触中央和省政府决定的范围内,有权对自己主管的工作发布命令。
国民政府县教育行政机关是各县教育科,1946年后改为教育局。
中央直辖市设立教育局,局下设科长、科员及督学、视察员与各科委员会。
在省辖市设教育科,负责管理市内教育行政事宜。
(三)国民政府初期的学校教育
在学制系统方面,国民政府基本上沿用了1922年的“新学制”
。
1932年12月,教育部决定废除综合中学制度,颁布了《师范学校法》、《职业学校法》和《中学法》,将师范、职业和中学三类学校分别设立。
国民政府在废除综合中学制度的同时,还颁布了一系列教育法规和法令,使各级学校教育的发展与建设逐步纳入国民政府规划的轨道。
到1937年抗战前,国民政府的教育实施有两个明显特点:一是重视初等教育并大力推行义务教育,中等和高等教育则发展缓慢;二是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学校管理,使此前比较自由的学校教育置于严格统一的控制之下。
初等教育是国民政府发展教育的重点。
1932年12月,国民政府颁布的《小学法》和次年3月颁布的《小学规程》规定:小学为实行国民义务教育的场所;修业期6年,前4年为初级小学,后2年为高级小学;在教育未普及前,修业4年即为义务教育终了;为推行义务教育起见,各地特设简易小学及短期小学。
小学教育的目的,“以发展儿童之身心,培养国民道德基础及生活所必须之基本知识技能”
为主旨;小学课程的设置,几经变化,曾对小学课程设置进行三次修改。
按1936年7月教育部颁布的《修正小学课程标准》规定,其课程为:公民训练、国语、社会、自然、算术、劳作、美术、体育、音乐和常识等。
中等教育分普通、师范、农、工、商、家事等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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