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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选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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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才德之士进入统治阶层,是维护封建专制统治的一项重要手段。
对此,历代统治者都给予了极大关注。
春秋以前,官吏的任用是和分封制、宗法制紧密相连的“世卿世禄”
制,“士大夫以上皆世族,不在选举也,选举使乡主之”
[40],士大夫以上是世官,不由选举,选举只限于士以下。
具体情况虽已不详,但大略如此。
春秋以降,礼贤下士之风甚盛,选拔人才的形式也开始多样化。
秦汉时期,选举制度开始逐步发展和完备起来,这不但对后世选举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也深深地影响了这一时期的教育。
一、秦朝选举制度
秦朝是一个短命皇朝,由于资料缺乏,有关这个皇朝的不少制度,都难得其详。
对于秦的选举制度,我们通过深入发掘研究,仍能窥其崖略。
综合现有资料,秦朝选举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任举
春秋时期,王室衰微,诸侯力政,世官制逐步衰落,各国纷纷用新的方法选官,以期通过贤能之士的帮助成就功业。
秦国也不例外,自穆公时就实行荐举之法。
据《左传》记载:“君子是以知秦穆之为君也,举人之周也,与人之壹也;孟明之臣也,其不解(懈)也,能惧思也;子桑之忠也,其知人也,能举善也”
[41],清楚地反映出荐举选士的情况。
商鞅变法以后,荐举制发展为“任举”
制,一直实行到秦亡,“任举”
,实际上就是保举,这是一种自下而上举荐贤才的方法。
从文献记载看,秦朝的“任举”
已较普遍和完备,如“昭王十三年,穰侯相秦,举任鄙以为汉中守”
[42]。
再如“白起拔楚之郢,秦置南郡,乃封白起为武安君。
白起者,穰侯之所任举也”
[43]。
又如“李斯至秦,乃求为秦相文信侯吕不韦舍人,不韦贤之,任以为郎”
[44]。
大臣保举,可以发现更多的人才进入统治阶层,但由于种种原因,也可能会出现荐举不实的情况,对此,秦代法律有规定,凡被保举者不能胜任或犯罪,保举者要连坐,反之,保举者犯罪,被保举者也要受株连,只有被保举者迁官之后,才不再追究保举者的责任。
如《史记·范雎列传》载:“秦之法,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
《云梦秦简》也有这方面的材料:“任人为丞,丞已免,后为令,令初任者有罪,令当免不当?不当免。”
[45]也就是说,保举他人为丞,丞已免职,事后本人为令,如原来保举过的那个人有罪,令应否免职?不应免职。
这样的法律规定,可以使保举者在荐举人才时更加慎重,有效杜绝徇私舞弊等情况,但同时也束缚了保举者的手脚,把很多人才拒斥在统治圈之外。
(二)征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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