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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 五常自觉修养与社会规范(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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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宣称,义与仁是不同的道德规范。

就其内涵而言,“义者,谓宜在我者。

宜在我者,而后可以称义。

故言义者,合我与宜以为一言。

以此操之,义之为言我也。”

[50]这就是说,义即是适宜,适宜于匡正自己的思想行为的道德规范,便是义。

就其实施的范围而言,它与仁不同,它着重于主体自身精神境界的提升。

董仲舒说:“以仁安人,以义正我。

……仁之法,在爱人,不在爱我;义之法,在正我,不在正人。”

[51]就其方法论原则而言,是孔孟儒家的推己及人之道。

董仲舒强调,“夫我无之求诸人,我有之非诸人,人之所不能爱也。

其理逆矣,何可谓义?”

“我不自正,虽能正人,弗与为义;人不被其爱,虽厚自爱,不予为仁。”

[52]这显然是孔孟儒家严以律己、宽以待人的自觉修养思想的发展。

董仲舒所谓礼,既是区分上下尊卑的等级秩序,又是形式与内容相统一的道德修养。

他说:“礼者,继天地,体阴阳,而慎主客,序尊卑贵贱大小之位,而差内外远近新旧之级者也。”

[53]这是对荀子“礼者,法之大分,而类之纲纪”

思想的继承。

[54]这种思想,把礼看成政治法度的原则及其体现。

同时,董仲舒又说:“礼之所重者,在其志。”

“志为质,物为文。

文著于质,质不居文,文安施质?质文两备,然后其礼成。”

[55]这就是说,具备恰当的气质,言行符合中正之道,便是“知礼”

可见,董仲舒在这里又将礼阐释为个人道德规范的标准。

董仲舒所讲的智,表面看来,是指认识事物的能力,属于认识论的范畴。

而实际上,智具有很强烈的道德的功用。

在董仲舒的认识中,智几乎成了指导人们行为的道德价值标准。

董仲舒认为,智是用来预测人的行为结果、规整人的行为导向的,所谓“先言而后当”

运用智,可以在祸福来临之前,便知晓利害,并能够做到“物动而知其化,事兴而知其归,见始而知其终”

人们的所言所行,要“以其智先规而后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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