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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公行政七年,成王长,周公反政成王,北面就群臣之位”
[12],而在周公致政成王之前,传说周公“兴正礼乐,度制于是改,而民和睦,颂声兴”
[13]。
周公制礼作乐之中应该包含嫡长子继承制、宗法制度等内容。
周公不仅制定了嫡长子继承制,而且亲自实践,制礼作乐后便“致政成王”
。
这种以身作则的行为保证了嫡长继承制与宗法制等制度的贯彻执行,并使这些典章制度成为周代世世不祧之范式。
周代嫡长继承制中最主要的因素是立贵的原则。
立贵原则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容易操作运行的,立贵原则是根据母后身份来确定,只要贵为君后,其长子便被立为太子。
但是客观的情况又往往不利于嫡长子,例如,(1)元妃已去世或失宠,次妃受宠,其原立太子的地位便十分不稳。
如周幽王的王后为申侯女,其长子宜臼(即后来周平王)被立为太子。
幽王后来宠爱褒姒,褒姒生子伯服。
周幽王便废申后和太子宜臼;以褒姒为王后,以伯服为太子。
春秋时晋献公伐骊戎,获骊姬以归,立为夫人,生奚齐。
于是太子申生失宠,而打算立奚齐为太子。
[14](2)先王先君去世之时,嫡子太幼小,便有废嫡立庶的可能。
据《左传·文公四年》,鲁文公即位四年从齐国娶出姜——即后来的哀姜,到文公十八年时,文公去世,哀姜两个嫡子被杀,哀姜归齐。
《左传·文公十八年》记述此事说:
(鲁)文公二妃敬嬴生宣公。
敬嬴嬖,而私事襄仲。
宣公长而属诸襄仲……冬,十月,仲杀恶及视而立宣公。
书曰:“子卒。”
讳之也。
……夫人姜氏归于齐,大归也。
将行,哭而过市,曰:“天乎!
仲为不道,杀適[嫡]立庶。”
市人皆哭。
鲁人谓之哀姜。
按《左传》所述,哀姜为鲁文公元妃,所生恶及视为嫡子。
敬嬴为文公二妃,即次妃,生鲁宣公。
这次废嫡立庶,固然是由于敬嬴与襄仲勾结而成事。
但不可否认,鲁文公娶哀姜晚,且不如敬嬴受宠,生二子恶与视最大不过13岁,嫡子幼小,这也是废嫡立庶的重要原因。
又,《左传·文公六年》曰:“八月乙亥,晋襄公卒,灵公少,晋人以难故,欲立长君。”
晋国在晋襄公死后,晋灵公当进年幼,而晋国在内忧外患的情况下,打算立年长的庶子为君。
可见这些废嫡立庶时年龄也是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
不管是元妃与太子失宠而废嫡立庶,抑或是先君去世时太子幼小而废嫡立庶,这些做法都是不合周代礼制的,是为守礼者所坚决反对的。
再以晋襄公死后选立新君的情况来看,或推辰嬴之子公子乐,或推杜祁之子公子雍。
在这时晋襄公嫡夫人大闹朝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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