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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的是贵族爵禄制度。
前者是亲属关系,后者是政治关系;前者是宗统,后者是君统。
一、宗法制度与礼制等级
宗法制度反映统治阶级亲族内部的等级秩序与继承制度。
宗法起源于商代,在殷墟卜辞中,我们常见“大宗”
、“小宗”
,如:
己丑卜,在小宗,又勺岁,自大乙。
(《合集》34047)
这些“大宗”
、“小宗”
是指宗庙,而且是专指合祭先王神主所设的宗庙。
[2]另外卜辞中还有“大示”
、“小示”
、“下示”
,另外还有“上示”
。
大示、小示与大宗、小宗是不同的。
大示与上示义同,是指上甲与大乙、大丁、大甲、大庚、大戊五个日名前冠以“大”
字的先王神主,而小示是旁系先王的神主,下示是指中丁以后的直系先王。
[3]在这种集合神主宗庙中,对神主按位置次序进行排列分类。
在卜辞中可见商代晚期先王先妣宗庙中直系先王有自己单独受祭的宗庙,所受的祭祀与旁系先王相比则更为丰盛,同时直系先王的配偶也有自己单独的宗庙或其他祭所,并进入周祭系统,而旁系先王的配偶则基本不入祭。
如出组祖庚祖甲卜辞中有“母辛宗”
(《合集》23520),廪辛、康丁卜辞有“即宗于妣辛”
(《合集》27566)、“妣辛祕”
(《屯南》2538),母辛与妣辛均是指武丁之妃。
这些现象说明了在殷商时代已基本产生了宗法制的雏形,因为宗法制首先要严格区分嫡庶关系。
殷商时代是做到了这一点,因为区别直系先王与旁系先王也就是区别了嫡庶关系。
但商代并无像周代那样的严格意义上的宗法制度。
因为周代宗法制度的“亲亲”
观念是实行依亲属关系的远近来排列亲疏。
《孟子·离娄下》说:“君子之泽,五世而斩;小人之泽,五世而斩。”
谓君子小人恩泽福利,满五世则除尽。
《礼记·丧服小记》亦谓:“亲亲以三为五,以五为九,上杀、下杀、旁杀而亲毕矣”
,“杀”
是递除、递减之义。
所谓“以三为五,以五为九”
是说直属亲属关系,从自己开始,上父、中己、下子,合起来为三;上父与祖父,下子与孙,合则为五;上父、祖父、曾祖父、高祖父,下子、孙、曾孙、玄孙,合则为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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