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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公民”
。
卢梭能够在《社会契约论》和《爱弥儿》发表10年后再次阐发他的政治和教育理论,这应归功于他所处历史时代的需要和他的理论素养。
实际上早在《科西嘉宪法草案》中,他就已谈到了民族性的问题。
他说:“我们必须遵循的第一条规划就是民族特性。
一切民族都有或者应该有民族特性;如果他们缺少民族特性,就必须先着手赋给他们以民族特性。”
[122]卢梭在《关于波兰政府的筹议》中实现了《爱弥儿》的“民族化”
。
在《关于波兰政府的筹议》中,他提出了更坦率的告诫:“应该小心翼翼地保存那种好处(民族性——译者);对于那样傲慢的沙皇的所作所为,我们恰好应该是反其道而行之。”
[123]无疑,卢梭强调民族性问题是为了在波兰人民中培养民族性,而在民族性中,爱国的品质、波兰人的特征尤其重要。
萨拜因指出:“实际上,卢梭把爱国主义定为最高道德,并把它作为其他一切道德的源泉。”
[124]
在卢梭看来,“自然人”
与“公民”
之间是有差别的。
“自然人完全是为他自己而生活的;他是数的单位,是绝对的统一体”
,而“公民只不过是一个分数的单位,是依赖于分母的”
。
[125]他们与社会的关系显然是不同的,前者只同他自己和他的同胞才有关系,而后者的价值在于他同整体,即同社会的关系,也即与共同体的关系。
卢梭提出:“必须在教育成一个人还是教育成一个公民之间加以选择,因为我们不能同时教育成这两种人。”
原因在于教育成为公民必须以社会制度作为依托。
在卢梭的眼里,“好的社会制度是这样的制度:它知道如何才能最好地使人改变他的天性,如何才能够剥夺他的绝对的存在,而给他以相对的存在,并且把‘我’转移到共同体中去,以便使各个人不再把自己看作一个独立的人,而只看作共同体的一部分”
[126]。
在卢梭的眼里,公民应当是真诚的,公民应当是爱国的,因此母亲不为五个儿子在战场中牺牲而难过,而为战事胜利而跑到庙中去感谢神灵。
自然人的教育和公民的教育分属两种不同的教育制度:一种是特殊的和家庭的;另一种是公众的和共同的。
杜威在谈到国家的教育目的,即塑造公民时,指出卢梭在思想上有这个倾向,但为人们所忽视。
他解释说:“卢梭所以反对当时的现状,是因为当时既不塑造公民,又不塑造人。
在当时的情况下,他宁愿尝试塑造人而不去尝试塑造公民。
但是,他有许多话指出塑造公民是更高的理想,而且在《爱弥儿》一书中,表明他自己的努力不过是当时的腐败情况允许他描绘的最好的权宜之作。”
[127]
杜威认为,顺应自然的教育理论在建设方面的弱点是明显的,仅仅把一切事情都让给自然去做毕竟否定教育的本意;教育过程的进行不仅需要有某种方法,而且需要某种积极的机构,某种行政机关。
[128]一切能力的完全而和谐的发展要求有明确的组织,无论裴斯泰洛齐尝试何种实验,他也认识到要有效地实现新的教育思想,需要有国家的支持。
卢梭提到:“公共的机关已不再存在了,而且也不可能存在下去,因为在没有国家的地方,是不会有公民的。”
“那些可笑的机构,人们称之为学院,然而我是不把它们当成一种公共的教育制度来加以研究的。”
[129]很显然,卢梭一方面在否定现存的公共机关;另一方面却采取了复古主义的倾向,赞扬柏拉图的“理想国”
实施的乌托邦式的教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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