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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外慈善信托保值增值相关法规
慈善信托事业是美国慈善基金会兴旺发达的重要制度设计。
美国的慈善信托制度承继了英国的信托理念,经历了曲折发展,在20世纪初开始兴盛。
1906年联邦政府出台了《信托公司储备法》(TrustpanyReserveLaw),1937年出台了《统一信托法》(UniformTrustsAct),1964年出台了《统一受托人权限法》(UniformTrustees'PowerAct),2000年出台了《统一信托法典》(TheUniformTrustAct),这些法律的出台奠定了慈善信托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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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的谨慎义务指受托人在信托管理中负有善良管理人应尽的注意义务。
这种义务不以受托人管理行为的有偿或无偿而有所区别,只要受托人基于信托关系而管理信托财产,就应受谨慎义务的约束。
该规则首先在英国得以适用,后被美国人发扬光大。
在英国法院19世纪的判决中就出现了受托人应负有谨慎义务的规则。
《2000年受托人法》在《1925年受托人法》和《1961年受托人投资法》的基础上对受托人的谨慎义务做了更加详细的规定,大致包括投资、取得土地、了结债务、归复权益等义务。
英国法要求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比私益信托的受托人在履行义务的过程中要更为“谨慎”
,这种“谨慎”
主要体现在谨慎管理慈善信托财产并提出报告、建议和谨慎保存账目和相关数据两个方面。
该义务首先要求慈善信托受托人在管理财产的过程中要负有与管理自有财产同等注意义务,如果受托人是社团,就会因其在财产管理上的特殊性要求而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
其次要求受托人在慈善信托设立之初有义务进行登记。
如果慈善信托不存在或者发生变更时有义务通知慈善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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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早期继受了英国的信托法理,后陆续推出信托相关法律以及在财产法、遗嘱法、遗嘱认定法等中有关信托的规定,形成了美国的信托法制。
美国的信托制度被广泛运用于公益、私益的各个领域,为慈善资产保值增值等领域提供依据。
比如,美国社区基金会接受各种类型的捐款,并建有自己的捐赠基金,它们聘请专业团队对捐赠基金进行投资管理并资助社区慈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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