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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基金会保值增值实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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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慈善资产类别中,我们以中国基金会的发展为例。
中国基金会发展时间较短,从1981年中国少年儿童基金会成立至今仅仅40年。
我国基金会的保值增值尚未得到充分发展,与国际接轨、学习优秀管理、提升综合能力,成为基金会行业的发展需求。
与欧美对照,我国慈善资产保值增值成功的要素同样包括优质的公司治理、科学投资理念和流程。
我国基金会的保值增值历史较短,需要行业摸索前进。
我们依据政策法规以及投资管理等领域材料,整理以下原则和操作流程,国内基金会可结合以下内容及上一章节的国际经验进行参考。
1.管理者“基金会”
的原则
与美国基金会是信托的法律主体、管理者履行基金会信托职能不同,我国法律没有确立“基金”
的主体地位。
《信托法》虽然规定了“公益信托”
,并事实上已经赋予信托一定程度的主体性,但信托财产的主体性仍不完整。
因此在我国基金会实操中,只能把规范基金会资金运作的落脚点放在管理者“基金会”
上。
基金会管理者需要履行相应责任。
2004年国务院出台《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基金会理事会违反本条例和章程规定决策不当,致使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2016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慈善法》第五十四条、第九十九条对慈善组织投资进行了规定,包括投资相关的处罚措施:“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一)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二)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
2019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慈善组织在开展投资活动时,其负责人、理事和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的规定,严格履行忠实、谨慎、勤勉义务。
慈善组织在开展投资活动时有违法违规行为,致使慈善组织财产损失的,相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可总结国内基金会等慈善组织投资的一些规则:
(1)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
(2)按规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3)投资活动应当限制在规定的范围内;
(4)投资对象与风险识别和风险承担能力匹配;
(5)应当制定相应的资产管理制度;
(6)监督投资活动;
(7)注意投资关联行为;
(8)投资项目的必要可行性论证;
(9)止损机制及风险准备金制度。
2.任务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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