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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系统的、细致的解释的,当推《春秋公羊传》和《春秋穀梁传》。
它们着重于从“义例”
入手解释《春秋》,从而在许多方面揭示出了《春秋》的史学方法,即《春秋》用例的思想和表述的特点。
如《春秋·桓公十五年》记:“春二月,天王使家父来求车。”
《公羊传》解释说:“何以书?讥。
何讥尔?王者无求,求车非礼也。”
这是说明《春秋》之所以要记载此事,是为了讥讽周天子的“非礼”
。
《春秋·昭公十二年》记:“齐高偃帅师纳北燕伯于阳。”
《公羊传》解释说:“伯于阳者何?公子阳生也。
子曰:‘我乃知之矣。
’在侧者曰:‘子苟知之,何以不革?’曰:‘如尔所不知何?《春秋》之信史也,其序则齐桓晋文,其会则主会者为之也,其词则某有罪焉尔。
’”
这是说明“伯于阳”
本“公子阳生”
之误,孔子之所以知而“不革”
,是为了存信史,从而揭示《春秋》在史法上的一条根本原则。
这同《穀梁传》解释《春秋·庄公七年》经文“恒星不见”
、“星陨如雨”
是“疑以传疑”
,是相同的原则。
再如《春秋·哀公十二年》记:“夏五月甲辰,孟子卒。”
《穀梁传》解释说:“孟子者何也?昭公夫人也。
其不言夫人何也?讳取(娶)同姓也。”
这是《春秋》为鲁君讳娶同姓而作的笔削,等等。
可见,书与不书,如何属词,这是《春秋》“义法”
的核心。
它包含着对史事的评价和表述的方式。
中国古代史家之史法,实以此为根本。
当然,《公羊传》、《穀梁传》在阐述《春秋》“义例”
时,亦多有求之过深以至于牵强附会者。
尽管如此,它们关于史法的阐述,仍有值得重视的地方。
其后晋人杜预为《春秋左传》作注,在序言中指出《春秋》有五例、《左传》有三体,对古代体例思想的发展,不乏参考价值。
《春秋》以编年体史书为基础,开创了重视体例、讲究属词为核心的治史“义法”
,《史记》则是在创立综合体史书的基础上,开辟了重构历史和解释历史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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