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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思维与存在的否定性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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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是贯穿于整个哲学发展史,并贯通于全部哲学问题之中的重大的基本问题。
哲学前提,就是关于思维与存在关系问题的统一性原理;哲学前提的内在矛盾,就是思维与存在的矛盾在理论层面上的表达;辩证法的哲学前提批判,就是揭示哲学本身对思维与存在的矛盾的理论解释中的片面性、狭隘性和暂时性,也就是在对哲学前提的肯定理解中同时包含对它的否定理解。
因此,如何理解思维与存在的关系,是辩证法的哲学前提批判的实质内容。
(一)辩证法与哲学基本问题
如果我们承认哲学是世界观理论,世界观的根本矛盾是思维与存在的矛盾,并且承认辩证法是关于世界观矛盾的哲学理论,就会合乎逻辑地推论出:辩证法是关于思维和存在的矛盾关系的理论。
但是,正如人们所熟知的,在对哲学基本问题的通常解释中,却恰恰是把辩证法排斥于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之外的。
按照通常的解释,哲学基本问题包括思维和存在“谁为第一性”
(谁为本原)的本体论问题,以及思维和存在“有无同一性”
(思维能否认识存在)的认识论问题这两个方面,辩证法则成了与哲学基本问题无关的、与本体论和认识论相并列的另一类哲学问题。
作为这种解释的逻辑延伸,辩证法又被相应地解释为:(1)与“本体论”
相联系的辩证法,即关于客观世界矛盾运动的客观辩证法(包括自然辩证法和历史辩证法);(2)与“认识论”
相联系的辩证法,即关于人类认识和人类思维辩证运动的主观辩证法(包括认识辩证法和思维辩证法);(3)作为这两方面的概括性统一,辩证法是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发展的普遍规律的学说。
毫无疑问,作为世界观理论的辩证法是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发展的普遍规律的学说,它包括自然辩证法、历史辩证法、认识辩证法和思维辩证法等理论内容。
问题在于:能否离开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去理解辩证法?能否离开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去看待辩证法作为关于普遍发展规律的学说?能否离开哲学基本问题去解释自然辩证法、历史辩证法、认识辩证法和思维辩证法?
马克思就是这样提出问题的。
他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批评旧唯物主义“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
去理解事物,而没有从人的感性活动、人的实践去理解,没有从主观方面去理解,批判唯心主义“只是”
抽象地发展能动的方面,而“当然”
是不知道真正现实的、感性的活动本身。
[16]结果,近代的唯物主义变成了形而上学的唯物主义,辩证法却成了黑格尔的“无人身的理性”
的自我运动和自我认识的辩证法,即唯心主义的辩证法。
恩格斯也是这样提出问题的。
他在《自然辩证法》中提出:“我们的主观的思维和客观的世界遵循同一些规律,因而两者在其结果中最终不能互相矛盾,而必须彼此一致,这个事实绝对地支配着我们的整个理论思维。
这个事实是我们的理论思维的本能的和无条件的前提。”
但是,18世纪的唯物主义却只就这个前提的“内容”
去研究这个前提,而没有从“形式”
方面去研究这个前提。
与此相反,近代的辩证唯心主义哲学,特别是黑格尔,“还从形式方面去研究了这个前提”
。
恩格斯对此所做的评论是,尽管“思维和存在的统一”
在这种哲学中“采取了唯心主义的头足倒置的形式”
,但却把思维过程同自然过程和历史过程联系起来了。
[17]
列宁也是这样提出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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