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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类的实践活动中,“思维”
既是作为反映存在的意识活动和意识内容,又是作为创造存在的目的性要求和理想性追求而存在的。
因此,“思维”
本身就是主观性与客观性、理想性与现实性的矛盾。
思维自己的这些内在的矛盾性,经过实践活动的中介而对象化为与存在的矛盾。
在人类的实践活动中,“存在”
既是作为思维反映的现实客体而存在,又是作为思维的目的性要求的对象而存在。
作为思维反映的现实客体,“存在”
既规范思维的活动和内容,又被思维改造成逻辑范畴和逻辑运动的过程,从而构成思维中的具体。
作为思维的目的性要求的对象,“存在”
既是思维要求改变的现实对象,又是被思维否定的非现实的存在(人在自己的思维中为自己绘制关于客观世界的图景,并确信自己的现实性和存在的非现实性)。
正是以人的实践活动为基础的思维与存在的关系中具有这样的矛盾性,才发生了思维和存在如何“统一”
的问题。
如果像旧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那样,把思维和存在及其相互关系抽象化,这怎么能真实地提出和正确地回答辩证法理论的“统一原则”
呢?
对理论思维前提的实践论批判,又是以人在实践活动中的历史发展去看待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
人类的实践活动是一个历史的展开过程。
在这个历史的展开过程中,思维和存在及其相互关系都是发展的,而不是某种给定的、既成的、僵化的存在。
从“思维”
说,“人在怎样的程度上学会改变自然界,人的智力就在怎样的程度上发展起来”
[51];从“存在”
说,人的“周围的感性世界决不是某种开天辟地以来就直接存在的、始终如一的东西,而是工业和社会状况的产物,是历史的产物”
[52];从思维和存在的“关系”
说,由于人的实践活动的历史发展改变了“思维”
和“存在”
,因而也同时地发展了思维与存在之间的“关系”
,使这种关系取得了愈来愈丰富、愈来愈深刻的现实内容。
正是由于人类的实践活动及其历史发展不断地变革了“思维”
和“存在”
及其相互“关系”
,因此,必须从“发展”
去理解“统一”
。
如果像旧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那样,把思维和存在及其相互关系抽象化,又怎么能真实地提出和正确地回答辩证法理论的“发展原则”
呢?
辩证法理论的“发展原则”
和“统一原则”
,是以人类的实践活动及其历史发展所造成的思维与存在的发展中的统一和统一中的发展为现实内容的,是通过理论思维前提的实践论批判而取得现实性的。
因此,辩证法在本质上是批判的、革命的——它在理论思维的前提批判中而实现为全面的发展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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