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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如果不是“撇开思维内容”
,抽取出思维的形式结构进行研究,就无法考察思维形式的规律和规则。
这就如同数学一样,它要研究事物之间的数量关系和空间关系,就必须对具体的事物(手指头或建筑物)采取存而不论的态度。
从自在意义的形式逻辑说,虽然在现实的思维过程中并不能“撇开思维内容”
,但人们仍然是对“前提”
采取预先设定或存而不论的态度。
上面列举的直言三段论中,人们只是要从“凡金属都导电”
和“铁是金属”
这两个前提推出“铁导电”
的结论。
至于是否金属都导电,以及铁是不是金属,在形式推理过程中是不予考虑的。
如果去探讨“是否金属都导电”
或“铁是否是金属”
,那就变成了另外的推理过程。
比如,要推论“凡金属都导电”
,就可以在思维过程中形成这样的直言三段论:“凡是材料中有大量可以自由移动的带电粒子的材料就是导电材料,所有的金属都有大量可以自由移动的带电粒子,因此凡金属都导电。”
但是,在这个形式推理过程中,又是以承诺“有大量可以自由移动的带电粒子的材料就是导电材料”
为前提的。
这就是说,只要是在形式逻辑的论域内思考问题就总是以承诺“前提”
为前提。
由此便提出一个问题:在人类的历史发展中,作为所有“已知判断”
的各种前提(也就是作为思维内容的各种知识)并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历史地变化着的。
那么,这种“已知判断”
的更新或“推理前提”
的变革是怎样实现的?这是形式逻辑不予讨论的第一类前提。
进一步思考,我们又会发现另一类问题,即形式逻辑不仅对作为“已知判断”
的前提不予讨论,而且对形式逻辑本身何以能够成立的前提也同样不予讨论。
这就是说,形式逻辑并不讨论它为什么能够抽取“思维的形式结构”
和提供思维的“规律和规则”
。
从自在意义的形式逻辑说,如果人们在思维过程中违反了形式逻辑的规律和规则,就不能正确地表达思想。
这时,人们就会矫正自己的概念表达或推理过程,使之符合形式逻辑的规律和规则。
但是,对于能够准确地交流思想的语言表达方式,以及蕴含于这种语言表达方式之中的规律和规则,在形式逻辑的思维过程中,人们同样是不加反思的。
就是说,人们在现实的思维过程中,并不提出这样的问题:我们为什么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律和规则进行思维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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