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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依《大乘五蕴论》及《百法明门》,以百法中之九十四有为法,分配五蕴,列为下表,读之可以知行蕴内容之复杂焉。
说明:法字按诸今语,可译为概念。
百法之名,非佛时所有。
佛常言一切法,而未举其数。
小乘家如《俱舍论》等,举七十五法。
大乘家如《瑜伽师地论》等,举六百六十法。
此所依《百法明门》,乃天亲撮瑜伽为略数。
此皆将心理现象绵密分析,近世欧美斯学专家,尚不逮其精审。
百法中除六种无为法超绝五蕴外,余九十四种有为法,大分为四类:一心法,二心所法,三色法,四不相应法。
此中复分为二系,心法自为一系,即能认识之主体,余三类合为一系,即所认识之对象。
彼三类中,色法即物理的对象。
心所法者,谓“心之所有”
,即心理之对象也。
不相应法者,谓与色与心俱不相应,如生命、语言文字等皆属之。
此诸法中,心所法与不相应法最为复杂,共占七十五种。
以配五蕴,则除此中两种分属受蕴、想蕴外,余七十三种俱属行蕴,此可见行蕴之内容矣。
观上表则知行蕴所摄,殆亘心理之现象之全部。
欲概括说明,颇极不易,但其中最要者,为遍行法中之触、作意、思三种(遍行法有五:一作意,二触,三受,四想,五思。
此据《百法明门》次第。
受、想各分属其本蕴,余三属行蕴,如上表。
)依《广五蕴论》所释“触谓眼、色、识等三和合分别”
,【《广五蕴论》原文如下:“云何触?谓三和合,分别为性。
三和,谓眼、色、识,如是等。
此诸和合,心心法生,故名为触。”
】谓眼根、色境、眼识凑会在一处,乃成为“触”
也(此色字非色蕴之色,此触字非色、声、香、味、触之触,勿混)。
“作意……谓令心、心所法现前警动。”
即今语所谓特别注意。
“思,谓令心造作意业,犹如磁石引铁令动。”
是知“行蕴”
者,对于想蕴所得之印象加重主观的分量,经选择注意,而心境凝集一点,完为一个性的观念也。
故曰“能有所成”
。
佛典屡用色、名二字,色即指色蕴,名指受、想、行、识四蕴。
因其为方便施设之一种名号也。
此则前一蕴为一类,后四蕴为一类;若就能所区别论,则前四蕴为一类,后一蕴为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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