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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犯记录(记过),再犯决竹篦五下,三犯决竹篦十下,四犯发遣安置(开除、充军,罚充吏役)(同上书卷九《学规本末》)。
监丞对学生,不但有处罚权,而且有执行刑罚之权,学校法庭刑场合而为一。
当然,判决和执行都是片面的,学生绝对没有辩解申说和要求上诉的权利。
这职位就管束学生而论,有点像现代的训导长。
掌馔是管师生膳食的,膳夫由朝廷拨囚徒充役,洪武十五年(1382)六月敕谕监丞等:“囚徒膳夫,俱系死囚,若不听使令,三更五点不起,有误生员饮食,一两遍不听,打五十竹篦,三遍不听处斩。
做贼的割了脚筋,若监丞典簿掌馔管束不严,打一百圆棍,如不死,仍发云南。
有通了学里学外人偷了学里诸物者处斩,家下人发云南,钦此。”
(《南廱志》卷一〇《谟训考》)这种刑法是超出当时的《大明律》之外的。
典簿职掌文案,凡一应学务,并支销钱粮,季报课业文册等项,皆须明白稽考。
又管出纳,又管教务,类似现代学校里的总务长和教务长。
典籍是图书馆馆长。
祭酒同时也是教员,和博士助教学正学录等官职专教诲,务在严立课程,用心讲解,以臻成效。
如或怠惰,不能自立,以致生员有戾规矩者,举觉到官,各有责罚(同上书卷九《学规本末》)。
换言之,教员如不能使生员循规蹈矩,所遭遇到的不是解聘,而是更严重的刑事处分。
学校的教职员全是官。
学生呢?来源有两类,一类是官生,另一类是民生。
官生又分两等,一等是品官子弟,另一等是土司子弟和海外学生(留学生)。
官生是由皇帝指派分发的,出自特恩,民生由各地地方官保送(同上书卷一五)。
官生入学的目的,是“皇子将有天下国家之责,功臣子弟将有职任之寄”
。
皇子在内府大本堂,功臣子弟入国学。
教之之道,以正心为本,学的是如何统治的“实学”
,不必像文士那样记诵辞章(同上书卷一《事纪》)。
洪武十六年(1383)文渊阁大学士宋讷任国子监祭酒,明太祖特派太师韩国公李善长谏、礼部尚书任昂和谏院、翰林院等官到监,举行特别考试,考定教官生员高下,分别班次。
又以公侯子弟在学读书,怕不服教员训诲,特派重臣曹国公李文忠兼领国子监事,将军做校长,扑罚违教的官生,整顿学风(《明史》卷六九《选举志》)。
官生中有云南、四川等处土官子弟,日本、琉球、暹罗诸国学生,琉球学生来得最多。
就洪武一朝官民生比例,据《南廱志》卷一五《储养考》:
洪武四年(1371) 官民生二千七百二十八名
十五年(1382) 五百七十七名
十六年(1383) 七百六十六名
十七年(1384) 九百八十名
二十三年(1390) 九百六十九名
二十四年(1391) 一千五百三十二名 官生四十五名 民生一千四百八十七名
二十五年(1392) 一千三百九名 官生十六名 民生一千二百九十三名
二十六年(1393) 八千一百二十四名 官生四名 民生八千一百二十名
二十七年(1394) 一千五百二十名 官生四名 民生一千五百一十六名
三十年(1397) 一千八百二十九名 官生三名 民生一千八百二十六名
国子学时代只有洪武四年(1371)的生员总数,据《大明礼令》:“凡国学生员,一品到九品文武官子孙弟侄,年一十二岁以上者充补,以一百名为额。
民间俊秀年一十五岁以上,能通《四书》大义,愿入国学者,中书省闻奏入学,以五十名为额。”
(《皇明制书》)则在洪武四年(1371)以前,官生与民生的比例是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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