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才一秒记住【热天中文网】地址:https://www.rtzw.net
仍是不堪剥削,依旧逃亡。
宣宗时特增府县佐贰官,专抚逃民。
《明宣宗实录》卷七十七宣德六年(1431)三月丁卯条:
先是巡按贵州监察御史陈斌言:“各处复业逃民,有司不能抚绥,仍有逃窜者。
乞令户部都察院各遣官同布政司、按察司取勘名数及所逃之处,取回复业。
府县仍增除佐贰官一员,专职抚绥。”
上命行在户部兵部议。
太子太师郭资等议:“在外逃民多有复业而再逃者,今当重造籍册,民若逃亡,籍皆虚妄。
今拟南北直隶遣御史二员,各布政司府州县皆添设佐贰官一员,专抚逃民。”
上曰:“凡郡县官俱以抚民为职,何用增设。
官多徒为民蠹,其更令吏部拟议以闻。”
至是吏部言:“河南、山东、山西、湖广、浙江、江西有巡抚侍郎,其府州县七百三十五处已于额外增官一员,凡七百三十五员,宜改为抚民官。
其余府州县宜各添设佐贰官一员。”
上从之曰:“此亦从权,若造册完,取回别用。”
于是增除府州县佐贰官三百七十一员。
因为是刚到十年一度重造黄册的期间,质以特别增设抚民官。
希望人口土地和册籍一致。
可是这种重床叠屋的官制、头痛医头的办法,仍不能阻止农民的再度逃亡。
《明英宗实录》卷十八正统元年(1436)六月甲寅条:
山西左参政王来言:逃民在各处年久成家,虽累蒙恩诏抚回,奈其田产荒凉,不能葺理,仍复逃去,深负朝廷矜恤之意,请令随处附籍当差。
农民逃亡后在另一地域已开垦成一新家,硬又让他们回到久已荒芜的老家去,自然不能不做第二次的逃亡。
同年闰六月戊寅条:
巡抚河南山西行在兵部右侍郎于谦言:“山西河南旱荒,人民逃移,遗下粮草,见在人户包纳。
是以荒芜处所,民愈少而粮不减,丰熟地方,民愈多而粮无增。
乞令各处入籍,就纳原籍粮草,庶税无亏欠,国无靠损。”
以此重又下令命逃民占籍于所寓地方。
同年十一月庚戌条:
先是行在户部奏:“各处民流移就食者,因循年久,不思故土。
以致本籍田地荒芜,租税逋负。
将蠲之则岁入不足,将征之则无从追究。
宜令各府县备籍逃去之家并逃来之人,移交互报,审验无异,令归故乡。
其有不愿归者,令占籍所寓州县,授以地亩,俾供租税。
则国无游食之民,野无荒芜之地矣。”
上命下廷臣议。
至是佥以为便,从之。
这也只是一个理想的办法,因为经过几十年的流移,册籍早已混乱,无从互报。
而且即使册籍俱在,也不过是文字上的装饰,和实际情形毫不相干。
如宿州知州王永隆所说造册报部的情形:
正统二年(1437)二月辛酉,直隶凤阳府宿州知州王永隆奏:“近制各处仓库储蓄及户口田土并岁入岁用之数,俱令岁终造册送行在户部存照。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章继续阅读!若浏览器显示没有新章节了,请尝试点击右上角↗️或右下角↘️的菜单,退出阅读模式即可,谢谢!